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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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3〕58号

发布:2023-12-30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27

汝南县留盆镇王帅蛋鸡养殖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82619******8015

住址: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留盆村留盆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5日,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宋智勇(执法证号:161500*****)、王星星(执法证号:161500*****) 对汝南县留盆镇王帅蛋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用污水泵抽到养殖场南侧农田内的渗坑,气味难闻,污染周边环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0月25日现场提取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场实际经营人情况。(2)2023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用污水泵抽到养殖场南侧农田内的渗坑,气味难闻,污染周边环境。(3)2023年10月25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养殖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4)2023年10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和你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用污水泵抽到养殖场南侧农田内的渗坑,气味难闻,污染周边环境。(5)两人执法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资格;亮证执法照片1份,证明执法程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11月1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 2023 〕5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6800 ,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6800,代入公式:6800=5000.0+ ( 50000.0 - 5000.0 ) x[ (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800.0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 521010028624012 ; 户名: 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