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县城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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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县城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办法

发布:2022-05-26 来源:县住建局 浏览量:346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局第16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通知》(驻财预[2020]4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汝南县城镇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市低保户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已享受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配售的家庭,不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20平方米)在外租赁住房入住的。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在县城实际居住。


4、家庭人数为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是夫妻、父母子女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申报程序


1、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以户主为主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职业、身份证号、收入、现住房情况等),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原件(留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户口本)、身份证;


(2)县民政局确认发给的低保证、核定的低收入证明;


(3)房产证、无房产证者由街道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4)现租赁房屋合同或协议;


(5)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2、审核


街道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的初审,对申请家庭资格初审后交街道办事处审核在初审和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告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住址所在的街道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公租房住房租金补贴材料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审核,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告之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是城镇低收入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建局。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4、登记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诉。


三、补贴办法


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租金补贴按年发放给申请家庭,专项用于租赁住房。


四、领取办法


每年县财政局根据县复核公示结果将住建局住房租金补贴拨付给县住建局,再由县住建局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年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