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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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婚姻状况

发布:2022-05-17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量:601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变更婚姻状况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五)审批条件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六)审查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七)审批结果

《居民户口簿》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1.户籍民警检查群众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经审核,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4.不属于受理机关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审查

1.材料审查

审核人员通过核实群众提交的材料,判断群众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决定

1、审批人员根据群众提交的材料,作出同意或退回的决定。

2、户籍民警对于审批同意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送达

申请人在户籍窗口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