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变更婚姻状况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五)审批条件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六)审查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七)审批结果
《居民户口簿》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1.户籍民警检查群众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经审核,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4.不属于受理机关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审查
1.材料审查
审核人员通过核实群众提交的材料,判断群众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决定
1、审批人员根据群众提交的材料,作出同意或退回的决定。
2、户籍民警对于审批同意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送达
申请人在户籍窗口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