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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汝南县惠民大药房 | 汝南县惠民大药房未建立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乔洪超、吴方出示执法证,经你单位确认后对你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化妆品经营区及办公区没有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 6 月 22 日,我局对受委托人魏小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你单位因疏忽未建立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罚款10000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
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1 | 汝市监妆罚〔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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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南省华泰宜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汝南县留盆镇留盆店 | 河南省华泰宜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汝南县留盆镇留盆店未建立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乔洪超、王凤森出示执法证,经你单位确认后对你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化妆品经营区及办公区没有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 6 月 22 日,我局对 经营者冯毫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你单位因疏忽未建立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1年 6 月 23 日调查终结,2021年 6 月 24 日经法制室审核结束。 |
罚款10000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
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1 | 汝市监妆罚〔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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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汝南县中天药业有限公司三桥乡第二药店 | 汝南县中天药业有限公司三桥乡第二药店未建立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乔洪超、王凤森出示执法证,经你单位确认后对你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化妆品经营区及办公区没有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 6 月 23 日,我局对经营者姚梦莹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你单位因疏忽未建立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1年 6 月 24 日调查终结,2021年 6 月 25 日经法制室审核结束。 |
罚款10000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
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5 | 汝市监妆罚〔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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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汝南县先锋美容美发用品店 | 汝南县先锋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案 |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汝南县先锋美容美发用品店情况进行了检查,在该单位化妆品经营区发现“茹西娜”植物粉,共10盒。该单位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法予以扣押 | 罚款3000 |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化妆品植物粉,共10盒; 2、处货值金额1000元3倍的罚款300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
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30 | 汝市监妆罚〔2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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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汝南县金三角美容美发用品门市部 | 汝南县金三角美容美发用品门市部涉嫌销售无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案 | 2021 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汝南县金三角美容美发用品门市部化妆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化妆品经营区发现你(单位)正在销售的化妆品“清水洗洗黑”染发膏,共90盒(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地:广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98,生产批号:2020071601,保质期:三年,净含量:30ml×2袋)。你(单位)不能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化妆品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对该批次化妆品予以扣押。 | 罚款3000 |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建议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化妆品染发膏,共90盒; 2、处货值金额1000元3倍的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
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7/20 | 汝市监妆罚〔2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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