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月最低工资1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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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月最低工资1570元

发布:2017-09-15 来源: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1458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570元、1420元。其中,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和遂平县最低工资标准14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