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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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4〕43号

发布:2024-12-16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23

汝南县恒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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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汝南县天中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 年 10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0月 29 日 16 时 34 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俊岭(1615001****)、王宇航(1615001****)对位于汝南县天中大道中段汝南县恒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聚尘王牌HNY5310CCQD5, 发动机号码78872789 ,车辆识别代码LGAX5D656K9009310,车牌号码豫 QG189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现场检查发现,该司机陈永涛驾驶车牌号码豫QG189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私自对车辆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0月29日现场提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情况及机动车 所有人情况(2)提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授权情况。(2)2024 年10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私自对车牌号码豫 QG189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行为的情况。(3)2024年10月29日现场 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4)2024年10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私自对车牌号码豫QG189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行为的情况。(5)两人执法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资格;亮证执法照片1份,证明执法程序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727 环责改字〔2024〕5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

2024年10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7环罚告字〔2024〕4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自动放 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 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 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 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2]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5210100286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 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