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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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4〕39号

发布:2024-12-02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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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7932392993

地址: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宁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爱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11月 1日我局执法人员周永进(16150015***)丁俊峰(16150015***)对西平县博洋货运有 限公司所属陕汽牌 SX5250GJBFB404 发动机号 1617J130360 车 辆识别代码 LZGCL2R41HX130922 车牌号码豫 QE600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现场检查发现该司机彭华驾驶车辆车牌号码豫 QE600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SCR 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造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加装垫高螺母。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727 环责改字〔2024〕6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

2024年11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2024〕49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 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 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 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 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 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 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 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 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南县财政局非税资金(开户名称:汝南 县财政局非税资金;银行账号 521010028624012;代办银行: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 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