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版)《驻马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版)《汝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版)等。
1.3 适用灾害种类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我县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暴雨(雪)、低温冷冻、雷电、大风、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汝南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我县境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视情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县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6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第六条的规定,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6类。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指挥机构
汝南县减灾委员会(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局、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汝南水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汝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税务局、国网汝南县供电公司、汝南银保监组、县红十字会、县科学技术协会。
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县减灾委。
2.1.2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成立专家委员会,由县内从事灾害研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家和干部组成,对汝南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2.1.3 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从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办公室设置综合协调、预测预报与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电力与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工作组。
2.2 工作职责
2.2.1 县减灾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2)负责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重特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
(4)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5)负责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2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负责县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县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负责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和会务工作;
(4)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的灾情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汇报,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7)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8)负责全县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工作;
(9)承办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2.3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对全县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对全县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4)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2.2.4成员单位职责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制定,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要求,负责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办公室交办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并在具体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好以下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县减灾委专家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县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县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承担中央下拨、省、市、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2)县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指导媒体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县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中小学(职业教育),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5)县科工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负责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承担灾害发生规律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技术研究,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支撑。负责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保障灾区应急通信;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负责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和干扰查处。负责组织县内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抢修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县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积极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做好灾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7)县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事发地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县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11)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对县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县城市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灾情发生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水运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协调主管部门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县公路交通安全监督、水运航行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
(15)县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全县水旱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编制洪涝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情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防汛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6)汝南水文局:负责汛情旱情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17)县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全县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指导生产救助工作;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灾后生产恢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水生动植物疫情、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水生动植物疫情、动物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御研究,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8)县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和协调县域内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物资储运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协调配合做好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19)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相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指导我县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灾后因灾损毁文物的评估、保护和修复。
(20)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21)县审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承担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3)县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县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24)县医疗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群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25)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组织防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26)县乡村振兴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照规定将农村受灾困难群众纳入防返贫监测系统,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27)县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8)县人民武装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在县内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根据县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协调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9)武警汝南中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在县发生重特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0)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在县内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31)县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评估;负责制定全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承担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和对策,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32)县税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
(33)国网汝南县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4)汝南银保监组: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35)县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6)县科学技术协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知识,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3.监测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
县应急管理、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作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职能和发布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气象灾害、汛情旱情、地震趋势、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分级,建立健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收集、分析与研判各种类型的自然灾害信息: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实时监测、预警信息,汝南水文局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县水利局负责工情监测预警信息,县应急局负责震情监测、震情趋势预测信息,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
3.2 预警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按照各自专业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应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通报。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 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3 预防预警响应
3.3.1 启动条件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情况、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综合预警,制定灾害救助实施方案。
3.3.3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1)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各主要职能部门和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制作本部门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及时上传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 15 分钟内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2)气象局和各责任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短信平台、微信、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装置等传播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3)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该包括预警信息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 。
(4)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相关媒体要建立信息插播机制,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在接到预警信息15 分钟内无偿播放或刊载,紧急情况下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加挂预警信息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传播预警信息。
(5)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通过终端产品传播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执行,电信、联通和移动公司要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通道,认真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在接到预警信息 15 分钟内向预警信息影响区域的手机用户进行全网免费快速发送。
3.3.4 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3.3.4.1减灾委办公室采取措施
低级别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蓝色、黄色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2)向风险可能影响的乡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并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的工作要求,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4)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动态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8)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3.4.2 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预警响应涉及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传达预警信息。
(2)做好先期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3.5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3.3.5.1减灾委办公室采取措施
高级别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除采取 3.3.4.1所列的各项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主任汇报情况,启动预警响应,进入高级别预警警戒期。
(2)办公室启动 24 小时应急值班,密切关注风险可能影响乡镇(街道)的风险动态信息。
(3)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的相关要求。
3.3.5.2 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高级别预警响应启动后,涉及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除采取 3.3.4.2 的各项预警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县救灾物资库做好救灾准备,紧急情况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准备。
(2)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
(3)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4)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3.3.6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灾情信息管理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应急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县应急局和乡镇(街道)应急办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要求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 2 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2)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应急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3)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乡镇(街道)应急办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要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对干旱灾害,县应急局、乡镇(街道)应急办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结束;灾情结束后及时核实上报结果。
(5)县、乡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行政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6)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行政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送应贯穿于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7)自然灾害事件信息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
(8)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1.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各单位对自然灾害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1.3信息报告方式
自然灾害事件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县政府、县应急局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2 先期处置
(1)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①立即实施紧急疏散,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将受灾受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②紧急调配辖区内救灾物资,用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开展初步安置;③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④发生需要启动本预案实施救助行动的灾情,向县减灾委提出请求。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要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 灾情核定
4.3.1部门会商核定。汝南县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2灾情评估。应急、水利、统计、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3.3建立救助台账。县减灾委办公室、应急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4 信息发布
4.4.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
4.4.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部门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4.4.3县减灾委或县应急局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4.4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县应急局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4.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县减灾委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I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县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 1 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市应急局。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部署抗灾救灾工作,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科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镇 (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社区)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6)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县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如有需要,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7)县卫健体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宣布终止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县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省应急厅,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3)灾情发生10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科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乡镇(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社区)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以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级资金支持。
(6)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县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监督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县卫健体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l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县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 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应急局,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决定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部署减灾救灾工作任务。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乡镇(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社区)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分析受灾乡镇(街道)形势,研究落实抗灾救灾支持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街道)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5)灾情发生8小时内,县委、县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6)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联合县发改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准备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7)灾情发生后,县应急局与县财政局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8)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受灾乡镇(街道)并监督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9)督促乡镇(街道)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减灾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10)县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或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l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5)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县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 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派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县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乡镇(街道)灾情信息和减灾救灾工作动态。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灾情发生6小时内,县委、县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6)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7)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委为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 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局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健体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武警汝南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 和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汝南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9)县市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10)县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1)县应急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受灾乡镇(街道)、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乡镇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紧急征用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减灾委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灾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转移安置一般实行就近原则,可以采取发动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加强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切实保障好转移安置点灾民的生活,维护好社会秩序。
(3)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市级和县级过渡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4)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乡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县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县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精准确定),编制需政府救助人口工作台账,根据当年资金标准的变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3)根据各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县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2)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应急局等部门审批。
(3)县应急局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县住建局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收到各乡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绩效评估情况后,采取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5)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救助款物管理
(1)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应急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2)县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应急局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5)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6)县、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7)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6)县应急局、县财政局要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2 物资保障
(1)县、乡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县应急局提出方案,与县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县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2)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统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体委、气象、林业、地震、红十字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1)根据汝南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1)各级政府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避险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3)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4)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自然灾害救助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6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附件
1.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单(样本)
2.自然灾害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构成
3.常用部门(单位)联系方式
4.抢险救援队伍一览表
5.应急避难场所汇总表
6.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参照模板)
7.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参照模板)
附件1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单(样本)
报告单位或公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名称
预警级别
预警区域或场所
起止时间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已采取措施
拟新增应对措施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附件2
减灾委办公室小组构成
附件3
常用部门(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县委办 8022312
2 县政府办 8022511
3 县委宣传部 8022966
4 县减灾委办公室 8085696
5 县人武部 8022331
6 县发改委 3293969
7 县应急局 3599119
8 县水利局 8022662
9 汝南水文局 13839603854
10 县气象局 8076633
11 县财政局 8022439
12 县农业农村局 8022251
13 县交通运输局 8022416
14 县商务局 8027906
15 县市场监管局 8022611
16 县民政局 8022054
17 县教育局 8022244
18 县城管局 8027711
19 县住建局 8022496
20 县自然资源局 8022409
21 县公安局 8022532
22 县司法局 2377720
23 县卫健体委 8022953
24 县林业局 8049001
25 县文广旅局 8022624
26 县科工信局 8022184
27 县供销社 8022714
28 团县委 8022242
29 县融媒体中心 8127199
30 武警汝南中队 15036905600
31 县消防救援大队 2377712
32 县开发区管委会 8071226
33 国网汝南县供电公司 3936227
34 县机关事务中心 8045836
35 县人社局 3298900
36 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 3290366
37 县审计局 2022212
38 县统计局 8022476
39 县医疗保障局 8022578
40 县人防办 8050118
41 县乡村振兴局 3296618
42 县税务局 8022639
43 县银保监组 8029196
44 中石化汝南分公司 8038913
45 中石油汝南分公司 8081618
46 县联通公司 8025000
47 县移动公司 13849604861
48 县电信公司 3290000
49 县财险公司 8036230
50 市宿鸭湖水库管理局 2690521
汝南县各乡镇(街道)联系方式
序号 乡镇(街道)名称 联系电话
1 板店乡 8166367
2 南余店乡 8233973
3 老君庙镇 8251101
4 和孝镇 8182501
5 梁祝镇 8101501
6 王岗镇 3781992
7 留盆镇 8365368
8 金铺镇 8301982
9 东官庄镇 8436512
10 常兴镇 8212508
11 罗店镇 8353368
12 张楼镇 8411501
13 韩庄镇 8157510
14 三桥镇 8272500
15 汝宁街道 8080788
16 古塔街道 8022104
17 三门闸街道 8091860
18 宿鸭湖街道 3788911
附件4
汝南县相关部门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统计表
序号 单位/队伍名称 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城管局应急队伍 20 王 淇 15515557867
2 交通局应急队伍 20 陈学武 13939620416
3 公安局应急队伍 20 张 琰 18625331526
4 水利局应急队伍 20 李 乐 18790324153
5 住建局应急队伍 20 汪 臣 15839679993
6 应急局应急队伍 5 何 宁 13058353539
7 民政局应急队伍 20 吴小伟 13513976034
8 国网汝南县供电公司 15 王永慧 13783349621
9 红十字蛟龙应急救援队 60 胡汝生 13839636415
10 民兵防汛抗洪连 80 邓 超 13525328175
11 宿鸭湖湿地
自然保护中心 30 钱 民 13663968199
12 汝南县综合消防救援队 61 刘家立 13639658927
13 宿鸭湖水库救援队 97 王 昕 13513994880
14 北汝河河道救援队 20 李 乐 18790324153
汝南县各乡镇(街道)抢险救援队伍统计表
序号 单位/队伍名称 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汝宁街道 20 李 俊 17796897279
2 古塔街道 20 刘旭辉 15836777277
3 三门闸街道 20 王 刚 17601383119
4 宿鸭湖街道 20 刘 振 17318309772
5 老君庙镇 20 王 珂 17796617722
6 和孝镇 20 林 榀 18639626035
7 梁祝镇 20 李 杰 15707921090
8 王岗镇 20 杜金辉 18839606635
9 留盆镇 20 霍 斌 18815310788
10 金铺镇 20 王逸飞 13723056860
11 东官庄镇 20 廖千里 13513976420
12 常兴镇 20 肖 阳 13283962015
13 罗店镇 20 张 凯 17698786610
14 张楼镇 30 沈 明 15139621683
15 韩庄镇 20 苗 振 13938352815
16 三桥镇 21 赵 云 13393996971
17 板店乡 20 陈 震 13203888516
18 南余店乡 20 李 峥 15668688757
附件5
汝南县应急避难固定场所情况统计表
序号 应急避难场所全称 应急避难场所地址
1 汝南县城市会客厅 汝南县汝宁大街与湖滨大道交叉口
2 汝南县市民文化公园 汝南县行政新区对面
3 汝南县小西湖公园 汝南县汝南建业城售楼处南侧
4 汝南县天中山广场 汝南县教场街-步行街淘淘猫对面
5 汝南县南海湿地公园 汝南县梁祝大道旁
6 汝南县莲花广场 汝南县古塔路105号附近
7 红星广场 汝南县北汝河附近
8 龙亭体育运动公园 汝南县汝河南路(第五小学北)
附件6
汝南县减灾委员会
关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参照模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我县出现持续(强降雨、干旱等),全县X个乡镇(街道)X个村(社区)不同程度发生(洪涝灾害、旱情等),造成X万人受灾,因灾死亡X人,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X人,倒损房屋X户X间,直接经济损失X亿元(或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X万人)。
为妥善应对自然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汝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县减灾委员会决定于X年X月X日X时启动汝南县自然灾害救助(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状态,严格按照《汝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扎实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于每日上午X时前将灾情和救灾情况报县减灾委办公室。
汝南县减灾委员会
X年X月X日
附件7
汝南县减灾委员会
关于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参照模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鉴于我县XX灾害引起的灾情已基本稳定,根据《汝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县减灾委员会决定于X年X月X日X时起终止汝南县自然灾害救助(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继续做好救灾减灾各项工作,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和灾民救助各项工作,保证灾区各项生产生活秩序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汝南县减灾委员会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