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汝水委字【2024】第1号
委托机关:汝南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留印
单位地址:汝南县行政新区3号楼九楼
受委托单位:汝南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郭培兴
单位地址:汝南县行政新区3号楼九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决定委托受委托单位行驶以下职权:
法定由委托机关履行的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对委托机关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自 2024年 1月 1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止。
委托期间,汝南县水政监察大队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汝南县水利局的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并接受汝南县水利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汝南县水利局承担。汝南县水政监察大队不得将委托事项在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报汝南县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由委托单位存档。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王留印 法定代表人签名:郭培兴
2024年 1月 1日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