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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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3〕56号

发布:2023-12-30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279

张建忠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2118119******0430

住址: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圣旨东路1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 10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1日上午10时20分,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清伟(161500*****)、刘俊岭(161500*****)在汝南县梁祝镇徐坡村徐庄附近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台在用装载机 (机械型号:T938)车辆正在作业,现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经河南爱利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员进行三次不透光烟度计测量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检测,经检测该车最大排放值1.26(m-1),超过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0.5m-1的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0月11日现场提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装载机 (机械型号: T938)拥有人情况。(2)2023年10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在用装载机 (机械型号: T938)超过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0.5m-1的要求。(3)2023年10月11日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4)2023年10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用装载机 (机械型号: T938)超过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0.5m-1的要求。(5)两人执法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资格;亮证执法照片一张,证明执法程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11月1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2023〕5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0 /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 ;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3 年 11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