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7环责改字〔20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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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7环责改字〔2022〕46号

发布:2022-11-24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17

刘锋亮

身份证号:  411122198707095558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经济开发区泛区建设东路 222 号-2 号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猪场利用猪舍东侧进入集水井的污水管 道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便、污水直接排放至养猪场东侧南北走向 的生产沟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检查照片;污染防治设施照片;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 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 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立即对排入生产沟 内的猪粪、污水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 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 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 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