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25MA6TFW6A3H
地址:汝南县板店乡仲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胜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 年 8 月 25 日 9 时, 汝 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潘腾(执法证号: 16150015827 )、王永刚(执法证号: 16150015849 )、闫亚杰 (执法证号: 16150015882 ) 现场检查发现, 西藏凌岳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堆料场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 未 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 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并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 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 企业购置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原始单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 份证;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 2022 〕16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 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的, 裁量等级: 2, 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 地点, 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占地面积, 内容: 占地面积 100m2 以内的, 裁量等级: 1 , 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 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 ,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 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2, 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 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处 罚 金 额 (X): 37000, 代 入 公 式: 37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2.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37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经集 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2022 年 8 月 25 日 9 时, 汝南生态环 境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大 队 执 法 人 员 潘 腾 (执 法 证 号 : 16150015827 )、王永刚(执法证号: 16150015849 )、闫亚杰 (执法证号: 16150015882 ) 现场检查发现, 西藏凌岳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堆料场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 未 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 定:
罚款 叁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汝南县支行; 银行账号: 4105017474080444444; 代办银行: 汝南县财政局非税资金。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我局执法大队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 30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 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