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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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发布:2022-08-01 来源:县政府 浏览量:4738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都是行政主体为解决民事争议而采取的行为,但是二者显然具有不同之处,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1.行政调解

我们在学习中遇到的行政调解行为通常是治安(公安机关)调解,因此这里只介绍此类。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其特点为:(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且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2)当事人接受调解必须是自愿的。(3)调解产生两种后果,其一调解成功,不再给予当事人治安处罚。其二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后不履行,应给予相应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政行为。其特点为:(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①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②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③拆迁补偿安置争议。(3)具有单向权威性。不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实施。(4)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治安调解与行政裁决二者区别

(1)对象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治安调解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

(2)效力不同: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应当履行,治安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救济不同: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治安调解当事人不服的,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