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共3项)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的确认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受理 | 1.工作受理:对用户直接投诉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情况进行登记、受理。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情况调查: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实事,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 | 3 | |||||
认定 |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划分双方责任,告知双方当事人。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10 | 10 | |||||
调解 | 4.组织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进行调解。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0 | 30 | |||||
告知 | 调解不成功,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7 | 7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 |||||||||
2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处理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农机事故勘察工作。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 | 3 | |||||
决定 | 3、事故认定及复核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事故事实、证据确定事故责任认定。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0 | 30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 | 3 | |||||
赔偿 | 5、赔偿调解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0 | 30 | |||||
报告 | 6、事故报告阶段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报告。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7 | 7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 |||||||||
3 | 农村机械维修点审批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受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10 | 10 | |||||
审批 | 4、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审批;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备案 | 6、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档案。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共4项)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农机牌照核发及检验(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业务)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第五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
受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财税[2016]42号 | ||
检验 | 2.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项目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审核 |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审核职责的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核发 | 7.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核发牌照;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归档 | 8、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档案。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2 | 农机驾驶员证核发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
受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财税[2016]42号 | ||
考试 | 2、考试员持证上岗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及时公布考试成绩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0 | 30 | |||||
审核 | 3、核对考生信息,检查手续是否规范范齐全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核发 | 5、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核发驾驶证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归档 | 6、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档案。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3 |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人发【2006】6号)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种植业、畜牧业、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等行业(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第二条:社会自愿性培训,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参训人员自主选择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主要包括自学考试、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评等考前辅导、各类专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及理论研讨班、业务学习培训等。《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一、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训练,下同)收费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我省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时,可向申请参加鉴定(考核)者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 | 受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不收费 财税[2016]42号 | ||
考试 | 2、考试员持证上岗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及时公布考试成绩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30 | 30 | |||||
审核 | 3、核对考生信息,检查手续是否规范范齐全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审批 | 4、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审批;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核发 | 5、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核发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归档 | 6、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档案。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1 | ||||||
4 | 联合收获机跨区作业队资格审批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第七条: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受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15 | 15 | |||||
审查 | 3、核实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手续是否合法。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审批 | 4、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审批;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核发 | 5、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核发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归档 | 6、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档案。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共7项)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农机部门接到跨区作业中介组织的申请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请,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对申请备案的跨区作业中介组织资格进行审查。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5 | 5 | |||||
上报 | 3.上报责任:报上级农机部门备案。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 | 3 | |||||
监督 | 4.监督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跨区作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 | 3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
受理 | 1.工作受理:对用户直接投诉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情况进行登记、受理。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情况调查: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实事,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20 | 20 | |||||
认定 |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划分双方责任,告知双方当事人。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10 | 10 | |||||
调解 | 4.组织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进行调解。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0 | 30 | |||||
告知 | 调解不成功,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7 | 7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受理 | 1.工作受理:对用户直接投诉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情况进行登记、受理。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 ||
调查 | 2.情况调查: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实事,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20 | 20 | |||||
认定 |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划分双方责任,告知双方当事人。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10 | 10 | |||||
调解 | 4.组织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进行调解。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0 | 30 | |||||
告知 | 调解不成功,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7 | 7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复核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处理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农机事故勘察工作。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决定 | 3、事故认定及复核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事故事实、证据确定事故责任认定。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0 | 30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 | 3 | |||||
赔偿 | 5、赔偿调解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30 | 30 | |||||
报告 | 6、事故报告阶段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报告。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7 | 7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安全检验;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不收费 | ||
宣传 | 2.宣传责任: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7 | 7 | |||||
处置 | 3.处置责任:依法制止、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安全生产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6 | 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 项目论证 | 1、根据本地自然环境与经济情况拟写可行性报告。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不收费 | ||
申请项目 | 2、向上级或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报告(预算)申请专项资金。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编制方案 | 3、根据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编制推广方案。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引进试验 | 4、从具有农机推广许可证的农业机械生产厂家中、进行机具选型试验。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试验示范 | 5、在适应性试验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示范。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培训指导 | 6、对农民、机手进行技术培训、指导。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技术推广 | 7、在试验、示范、培训成功的基础上进行大面积推广。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技术服务股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 |||||||||
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7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的考核管理 | 汝南县农业机械化学校 | 《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豫农机﹝2004﹞86号) 第三条省农机局统一部署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考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编制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考试题库,制作核发《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省辖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人员进行考核和教员管理等工作,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报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
受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汝南县农业机械化学校 | 不收费 | ||
初审 |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审核职责的 | 汝南县农业机械化学校 | |||||||
考核 | 3、考核责任: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请省局同意后,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约定时间,组织进行考试考核。 | 汝南县农业机械化学校 | |||||||
核发 | 4.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核发证件; | 汝南县农业机械化学校 | |||||||
归档 | 5、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档案。 | 汝南县农业机械化学校 | |||||||
服务电话:0396-8022263 | |||||||||
受理地点:汝南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