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政府办权责清单(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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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政府办权责清单(2019年12月)

发布:2019-12-13 来源:县编办 浏览量:1640
汝南县政府办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县政府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服务电话:0396-8050118        投诉机构:市人防办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3830067转56027
   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大厅人防窗口
2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 第159号)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3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条“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4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部分、第(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公布)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5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部分、第(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公布)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6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部分、第(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公布)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7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部分、第(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公布)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8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县人防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有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9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县政府办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0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县政府办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县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二、行政处罚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人防执法大队
3 不收费
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3
执行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8050118          投诉机构:市人防办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3830067转56027
受理地点:汝南县南海大道西段(武装部院内)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的处罚。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人防执法大队
3 不收费
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3
执行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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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人防执法大队
3 不收费
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
执行 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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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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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收费
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
执行 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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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人防执法大队
3 不收费
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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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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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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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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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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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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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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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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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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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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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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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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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
执行 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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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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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
执行 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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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资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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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
执行 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8050118          投诉机构:市人防办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3830067转56027
受理地点:汝南县南海大道西段(武装部院内)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5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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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
执行 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8050118          投诉机构:市人防办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3830067转5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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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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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收费
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
执行 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8050118          投诉机构:市人防办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3830067转56027
受理地点:汝南县南海大道西段(武装部院内)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7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县政府办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 收集有关证据进行立案。 县人防办公室
人防执法大队
3 不收费
审查 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 3
告知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
决定 审批委员会研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
执行 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8050118          投诉机构:市人防办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3830067转56027
受理地点:汝南县南海大道西段(武装部院内)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共2项)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县政府办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 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 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
2.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受理 接收有关材料进行受理 县人防办 1 20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第二条第二款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审查 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决定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
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2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受理 接收有关材料进行受理 县人防办 1 20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第二条第二款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审查 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决定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
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六、行政检查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 制定下发检查实施方案。 县人防办公室 1 不收费
处置 组织检查实施,发现、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事项和要求。 3
公开 对整改结果进行复验并上报备案。 3
服务电话:0396-8050118          投诉机构:市人防办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3830067转56027
受理地点:汝南县南海大道西段(武装部院内)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其他职权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 县政府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三、《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所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2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 县政府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有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所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3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的项目除外) 县政府办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4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的项目除外) 县政府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5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县政府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人防办 3 20 不涉及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送达 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6 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初审 县政府办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5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7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初审 县政府办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5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8 融资担保机构分立初审 县政府办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5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9 融资担保机构合并初审 县政府办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5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10 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初审 县政府办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5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11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7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12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除外)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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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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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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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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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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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法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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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结构(涉及第一大股东或其他一致行动人股东合计持股变更比例高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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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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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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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7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19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业务经营范围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7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20 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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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7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21 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变更公司住所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7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22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7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
23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初审 县政府办  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第二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第三项“……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5〕4号)第一条“职能转变”“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第219页“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受理 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材料 金融办 1 不收费
承办 接收提交相关材料 1
审核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7
转报 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转报市局或不予转报 2
办结 按照相关规定将办理结果公示、告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