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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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2019-11-25 来源:县政府 浏览量:108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市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驻政办〔2015〕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法〔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对全县病死畜禽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长效管理机制。现经县政府同意,就建立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原则,对我县病死畜禽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机制,采取生态环保处理工艺,建立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规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收集,暂存、处理,保险理赔、财政补助过程中的行为。

    二、落实责任体系

    成立汝南县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并参与协调、监督等有关具体措施与配套政策的执行与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相关事宣。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理赔等资金保障。

  (三)县环保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达标标排放和监督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各行政村和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的病死动物集中处理前的收集暂存上报工作。各行政村村级防疫员负责本村非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上报及暂存点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无害处理收集体系

    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企业参与”的原则,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并按要求具体承担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工作,做好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工作,接受政府的全程监管。

各乡镇(街道)应做好本辖区内的养殖场(户)环保教育,广泛宣传实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大意义。各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场等养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各自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前病死畜禽的暂存工作,并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死亡情况。

  (二)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无害化处理厂(以下简称处理厂)应采用企业化运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处理厂应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理厂应配有厂房、处理设备、专业运输车辆、消毒器械、信息管理平台等必要设施。处理方法、工艺等应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1.处理厂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处理厂运营管理单位还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人员日常培训和安全生产管理。其中承担锅炉操作、车辆驾驶、电力等工种的员工应取得相应资质。专业运输车辆由处理厂购置、管理和运行,专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和车载监控系统,并采取密闭厢式运输工具运输死亡动物,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采取防渗措施。货物卸载后,车辆外部和厢体内部应进行彻底清理、消毒。车辆在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处理厂应建有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暂存冷库。

2.处理厂应建有管理信息平台,以实现信息上报、数据分析、远程监控、检疫追溯、出险报案等功能集成,并向监督单位开放;须实时记录车辆调度,收运、开票、处理、副产品去向等环节的全程流转信息,以便随时检查。同时做好接收台帐和处理台帐的记录保存工作,接收台账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车牌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处理台账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处理厂应加强环保设施投入,实现废水、废气、固废等达标排放。处理厂要以服务电括、网站、公众微信等方式发布相关信息并接受公众问询。

3.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应采用冷藏运输车辆到场到点收集。收集车辆应固定区域作业,定期对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暂存点的病死动物进行收集。动物养殖场(户)发生饲养动物死亡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动物死亡报告后,及时指派官方兽医随同处理厂运输车辆到收集点或养殖场(户)进行收集并监督做好各种记录。

4.各行政村收集点负责人和各规模养殖场(屠宰场)业主须与处理厂定期签订死亡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协议。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监管单位备案。处理厂依据协议或因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突发性、临时性工作需要,安排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收运和处理,随车保险公司代表则依据保险合同开展相应理赔查勘等业务,各暂存点负责人(业主)也要依据协议做好日常维护等工作。死亡动物转运完毕离开时,收集暂存点负责人(业主)、处理厂、保险公司三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收集数量、规格等必要信息,并各自留存结算凭证。

5、为明确暂存、收集处理过程中各方职责和权利,县农村农业局应制定畜禽无害化处理暂存点管理细则。各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应按要求建设病死动物冷藏设施(冷库或冰柜)。冷库应做到防水、防渗、防鼠、防盗,便于车辆进出,易于清洗和消毒。所有暂存点建成后,应统一编号并备案登记。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各收集暂存点应建立收集暂存与运出台帐,其中收集暂存台帐需记录病死动物与相关动物产品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时间、经手人员等;运出台账应记录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运输时间、车牌号,病死动物及产品种类、数量、消毒方法、运输目的地以及经手人员等。涉及病死动物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四、完善配套管理保障机制

    1.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成立无害化处理小组,划分片区,责任到人,进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监督病死动物的暂存、收集、运输等工作事宜,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2.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属于公益性社会化服务,产生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养殖场(户)均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非规模养殖场应自觉上报病死畜禽死亡情况,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片区安排收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应自行建设暂存点。各行政村收集暂存点由县政府统一配备冷柜等收集暂存设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暂存冷库建成后,由农业、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按冷库建设容积大小给予资金补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省畜牧局、财政厅(豫牧计〔2012〕7号)文件要求每头给予80元补助。

    3.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处理厂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副产物利用方式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探索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与生猪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提高公众认识水平,减轻政府负担,降低养殖场(户)的损失,各乡镇(街道)及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生猪保险工作。把无害化处理工作和生猪保险联动起来,以保险理赔为推手,形成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使辖区内病死动物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全覆盖、生猪保险工作全覆盖。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县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派出专人进行驻点监管或临时检查。对养殖场出现死亡比例偏高等异常情况的,领导小组应派出专人进行调查。县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各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点应自觉配合。

2.对发现违反规定经营、使用、丢弃病死动物、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由县公安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义务、或在日常运行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业主,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涉及以虚假手段套取财政补助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公开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电活等信息渠道,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与适当奖励。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