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汝政〔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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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汝政〔2018〕32号)

发布:2018-12-02 来源:县编办 浏览量:642


 

 

 

 

 

汝政〔2018〕32号

 

 

 

汝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

决     定

(2018年11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职权33项,修改行政职权14  项,新列入行政职权1项。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保证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落实到位。要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凡是新列入的行政职权事项都要编制权责清单和行使权力流程图,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及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目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杜绝在行政职权清单外“乱用权”现象发生。要以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牵引,对保留的行政职权,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附件:1.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县政府决定新列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1

 

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计1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计2项)

(一)行政处罚2项)

1.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2.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共计14项)

(一)行政处罚14项)

1.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3.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4.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5.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6.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7.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处罚

8.不按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9.不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处罚

10.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1.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12.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1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计2项)

(一)行政处罚(共1项)

1.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处罚

其他职权(共1项)

1.计划生育行政处理

五、县环境保护局(共计2项)

(一)行政处罚2项)

1.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环境监测数据无效的处罚

六、县水利局(共计2项)

(一)其他职权2项)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

2.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计1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国内新闻单位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八、县林业局(共计1项)

)行政处罚1项)

1.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的处罚

九、县农业畜牧局(共计1项)

其他职权1项)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备案

十、县财政局(共计7项)

行政征收2项)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用(初中级)、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征收

2.财政票据工本费征收

其他职权5项)

1.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注销、撤销、遗失补办

2.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

3.政府采购异地抽取专家备案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调整批准

5.招标采购机构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审核

 

 

 

 

 

 

 

 

 

 

 

 

 

 

 

 

附件2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计1项)

(一)行政检查1项)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名称修改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职权类别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检查

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计1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名称修改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共计4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名称修改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处罚1项)

1.“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名称修改为“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检查1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名称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其他职权1项)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权类别由行政许可修改为其他职权

四、县环境保护局(共计1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名称修改为“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五、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计1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一)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四)未履行管理职责的;(五)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名称修改为“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六、县林业局(共计3项)

(一)行政处罚3项)

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和“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两项行政职权整合为“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 (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名称修改为“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拆分为“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两项行政职权。

七、县财政局(共计3项)

(一)行政检查1项)

1.“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查”拆分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查”;

其他职权2项)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及检验复审”名称修改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

2.“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备案”名称修改为“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取待遇和业务支出备案”

附件3

 

县政府决定新列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县公安局(共计1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