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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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收养登记

发布:2018-07-24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量:317

收养登记

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2.申请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2.1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a)收养申请书;

b)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c)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d)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也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f)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g)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近期两寸合影照片一张。

2.2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a)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b)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3.办理程序

3.1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3.2  窗口负责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3  主管局长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

3.4  窗口受理人员对批准的申请人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4.办理时限:儿童收养登记事项承诺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5.承办单位:汝南县民政局 (汝南县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