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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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公示栏

发布:2018-06-28 来源: 浏览量:1076

内 容

参保范围

缴费办法

待遇计发办法

企业养老保险

城镇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单位按全部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0%缴纳,本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按20%缴纳

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省市驻汝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按全部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0%缴纳,本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1日至1231日;参保对象,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即可参保缴费,也可通过地税微信公众号、地税手机客户端、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和办税服务厅前台缴费

年满60周岁以后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标准是: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累计缴费额+省市财政补贴额+集体补助累计额+历年利息累计额 )÷139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全县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央、省、地属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本县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400元、二级600元、三级900元、外转15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市转外75%。退休人员在上述各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城镇居民: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未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区就读的中小学生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办理一次参保、缴费。每年91日至12月底为办理参保缴费时间,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1日至1231

住院采取分段补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一级200元,报销比例:201-800元部分,比例为70%;800元以上部分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501-1500元部分,比例为65%;1500元以上部分为8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A600(二级),601-3000元部分,比例为55%;3000元以上部分为75%;B(三级):10001001-4000元部分,比例为55%;4000元以上部分为7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A600(二级),601-4000元部分,比例为53%;4000元以上部分为72%;B15001501-7000元部分,比例为50%;7000元以上部分为68%;省外: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1501-7000元部分,比例为50%;7000元以上部分为68%。

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2%-1.9%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驻汝的中央、省属单位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按照《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生育补贴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