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和政务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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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和政务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发布:2021-12-31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量:1383

为深入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5〕993号),为推动我县在行政管理事项和政务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事项和政务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重要意义。在行政管理事项和政务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激励、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监理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对于我县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诚信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为基础,以加快信用信息应用为重点,以健全褒扬诚信、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为保障,着力扩大应用覆盖面,着力营造诚信氛围,发挥政府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更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力争2021年底前,全面开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使用。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应率先完善本部门信用记录,实现电子化存储。各单位在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信用记录,应及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开。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四)信用报告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行政管理事项和政务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核查信用记录

1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推行查询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全部开展信用记录核查。

2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企业可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查询本企业的信用记录,个人可凭身份证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

3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二)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1建设工程招投标。按照标准统一、联合监管、第三方制作的原则,在全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使用信用报告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应配套出台相关制度。

2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支持;信用档案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在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内,限制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3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4药品安全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应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

5落实优惠政策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查询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提交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6金融监督管理。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企业上市等过程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在开设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资产管理类企业中应当将其发起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重要依据。

7评优、评级、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在社会法人、企业和个人办理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业务,以及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应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8安全生产、教育科研、社会保障、中介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在医药卫生、教育科研、社会保障、中介服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查询信用记录、使用信用报告,引导从业人员讲求职业操守,恪守诚信规范。

9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信用承诺

1健全政务承诺制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应实行行政承诺,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

2实行信用承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可按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3信用承诺责任。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信用承诺违约信息记录。行政机关应将违约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符合公开条件的可依法予以公开。

(四)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全县各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建立互联互通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保障。加快推进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县社会诚信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汝南县支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协调工作。各行政机关是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本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制度,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

(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推广信用服务产品应用,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客观、真实、可信。

(三)加强信用记录保密工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强化考核督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行政管理事项和政务服务中信用信息应用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信用记录应用工作通报制度,对未建立信用记录工作制度、在行政管理事项和政务服务中未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单位予以通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使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规范信用报告认定范围。为避免社会主体对信用报告产生异议,影响信用信息在各类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用,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对信用报告进行认定时,应以在国家、省、市发改委备案认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所出具信用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