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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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访谈

发布:2018-02-13 来源:县政府 浏览量:1811

汝南县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访谈

 主题:汝南县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访谈

 时间:2018年2月2号

 嘉宾: 汝南县政府烟办主任

       双创办主任 伍刚

随着我们县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给我们县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带来很大的麻烦,民意诉求反映异常强烈。去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上,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省环保厅的充分肯定。今年,县委、县政府更加重视这项工作,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决定成立禁售禁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局,专门牵头负责这项工作,确保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干净、舒心、文明的城市环境,让广大群众过上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

问:今年我县城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是什么时间开始的,限制范围有多大?


答:201822日在县公安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我县城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动员会,县直各单位、外地驻汝单位、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的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县督查委、公安局、城管局、安监局、汝宁街道办事处分别作了表态发言,今年我们县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范围是北至蔡州大道,东至东城大道,西至湖滨大道,南至新阳高速和三门闸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问: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依据是什么?


答:县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针对这项工作,县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针对这项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汝宁街道办事处、古塔街道办事处、三门闸街道办事处、宿鸭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


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供销社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教体局组织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由学生监督家长遵守相关禁燃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宾馆、饭店和中介服务机构承办婚丧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今年对市民点放孔明灯有何要求?


答:今年县政府规定禁止在城区点放孔明灯,据统计,春节期间由点放孔明灯引起的火灾事故高达60%以上,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很大损失,所以今年县政府决定在城区任何区域严禁点放孔明灯。


问:目前这项工作开展得怎么样?


答:22日全县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开展以来,我县重新启动了创卫监督岗,全城区共设102个创卫监督岗负责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宣传、巡查工作,并配备了宣传喇叭,全天候宣传《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单位家属院、住宅小区立即启动网格宣传、巡查工作,全天有专人专岗负责宣传、巡查;县禁燃办组织10个县直职能部门,抽调8辆宣传车,在城区内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进行宣传《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联合县督查委对各个部门禁售禁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督导情况。禁燃办及时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处理。通过广泛宣传这项工作基本上得到了城区广大市民的认可和支持,城区住户知晓率达到了95%以上。


问:怎样处理违反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


答:针对违反违反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处罚:


1、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进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其它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