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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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2021-06-25 来源: 浏览量:1209

汝南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省、市科技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根据驻马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716号),结合汝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投入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为目标而开展的应用与技术研究计划。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类:

(一)汝南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

(二)申请(承担)单位。

(三)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 工委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工委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工委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立项

 规范项目立项。工委实行项目窗口申报,受理、立项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同时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工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在充分征求企业、科研单位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和申请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报。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40天。

第十条 各申请单位和申请者,通过申报窗口填报申请材料,自行审核后提交工委

第十 工委按照项目管理渠道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表单),并对受理确认后的项目清单进行公示。

第十 工委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 工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列入汝南县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0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工委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工委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内容或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 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 结论为“不合格”的,工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的项目,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 加强项目结项(验收)审查。结项(验收)以项目申请书或计划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十九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工委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

二十 工委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 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工委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督导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工委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被委托机构按要求定期向工委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工委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报工委,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工委报告。

第二十 内部控制制度。工委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