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汝政[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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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汝政[2017]39号)

发布:2017-12-08 来源:县编办 浏览量:2437

汝政〔201739号

汝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201710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职权84项,新列入行政职权55项,修改行政职权16项,现将取消和调整后的3441项行政职权事项一并予以公布。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保证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落实到位。要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凡是新列入、修改的行政职权事项都要编制权责清单和行使权力流程图,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及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目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杜绝在行政职权清单外“乱用权”现象发生。要以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牵引,对保留的行政职权,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今后,凡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调整或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转移行政职权等原因,需要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时,各部门各单位应于取消或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取消或调整情况及其依据,并报县政府审改办办理调整事宜,防止权力失控或出现管理真空。

行政职权调整后,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保留的行政职权为基础,印制行政职权工作手册,保证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人手一册,作为行使权力的依据,杜绝滥用职权现象发生。手册应包括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行政职权目录、权责清单和流程图等内容。

附件:1.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县政府决定新列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4.保留的县政府部门或单位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1

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县商务局(共计1项)

(一)行政征收(1项)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二、县国土资源局(共计3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二)行政检查(2项)

1.探矿权年检

2.采矿权年检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计15项)

(一)行政处罚(14项)

1.广告经营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贬低同类产品的处罚

2.广告客户超出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发布广告的处罚

3.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标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处罚

4.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和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5.广告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处罚

6.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7.广告收费标准、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制定或备案的处罚

8.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9.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处罚

10.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1.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3.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14.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二)其他职权(1项)

1.广告经营者、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四、县文化和广电新闻出版局(共计1项)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的初审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计3项)

(一)行政确认(1项)

1.工伤保险医疗定点机构、康复机构确认

(二)其他职权(2项)

1.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批准

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六、县农业畜牧局(共计2项)

(一)行政处罚(2项)

1.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质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2.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推广者应当到县(市)或者省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计1项)

(一)其他职权(1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证书核发

八、县林业局(共计1项)

(一)行政确认(1项)

1.林权登记

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共计2项)

(一)行政确认(2项)

1.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认定

2.火灾损失财物价格认定

十、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共计2项)

(一)行政检查(2项)

1.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检查

十一、县统计局(共计2项)

(一)行政处罚(2项)

1.聘用、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2.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涂改、转让、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统计资格证,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计1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属县政府职权)

十三、县盐业管理局(共计8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食盐零售许可

(二)行政处罚(7项)

1.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或不按照规定购销食盐的处罚

2.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卖盐产品的处罚

3.烧碱、纯碱工业用盐合同不备案,其他工业用盐违反统一管理规定,各种用盐不按照批准的用途而挪作他用的处罚

4.擅自变更分配调拨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

5.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擅自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处罚

6.擅自出售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利用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处罚

7.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买卖盐产品准运证和无证托运、自运食盐的处罚

十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共计16项)

(一)行政确认(1项)

1.组织机构代码颁证

(二)行政处罚(13项)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2.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3.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4.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5.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6.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处罚

7.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前述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9.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10.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11.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12.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1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三)其他职权(2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十五、县民政局(共计1项)

(一)行政确认(1项)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十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计30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

2.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道

(二)行政处罚(7项)

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2.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3.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4.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5.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6.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7.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三)行政确认(5项)

1.房屋权属登记

2.便器水箱和配件改造审批

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审核

4.建设行业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从业和执业资格的鉴定

5.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鉴定

(四)行政征收(1项)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征收

(五)其他职权(14项)

1.涉及结构安全的保修工程验收备案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6.汝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

7.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8.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

9.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备案

10.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12.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动态考核

13.业主委员会备案

14.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

附件2

县政府决定新列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县财政局(共计1项)

    (一)其他职权(1项)

1.国有出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计3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二)其他职权(2项)

1.行政复议

2.听证

三、县文化和广电新闻出版局(共计12项)

    (一)行政处罚(12项)

1.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2.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3.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4.艺术品经营单位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5.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少于5年;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未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处罚

6.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本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7.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的及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

8.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9.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10.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11.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2.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处罚。

四、县农业畜牧局(共计4项)

(一)行政处罚(4项)

1.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2.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盗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4.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处罚

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共计2项)

(一)行政确认(1项)

1.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价格认定

(二)其他职权(1项)

1.价格行政调解

六、县统计局(共计1项)

(一)行政强制(1项)

1.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计3项)

(一)行政处罚(2项)

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2.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处罚

(二)其他职权(1项)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八、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共计4项)

(一)行政处罚(4项)

1.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2.纤维制品生产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3.纤维制品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4.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计25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城市污水排水许可

2.城市道路挖掘、临时性占道及在街道两侧的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二)行政检查(3项)

1.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对城市供水水质开展监督检查

3.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督检查

(三)行政确认(5项)

1.房屋转让管理

2.房屋抵押管理

3.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核查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和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

5.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四)其他职权(14项)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

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备案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

5.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初审

6.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初审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8.预拌商品混凝土单项工程备案

9.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争议调解

10.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初审

11.出具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意见书

1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

13.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登记

14.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附件3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县国土资源局(共1项)

1.行政职权名称由土地登记,修改为不动产登记

    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5项)

1.行政职权名称由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的处罚,修改为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2.行政职权名称由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修改为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未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的;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的处罚

3.行政职权名称由美术品经营方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修改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4.行政职权名称由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修改为“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未按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港澳台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修改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三、县水利局(共2项)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行政职权类别由其他职权修改为行政确认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职权类别由其他职权修改为行政确认

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共3项)

1.行政职权名称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修改为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

2.行政职权名称由涉案纪检监察案件价格认定,修改为涉嫌违纪案件价格认定

3.行政职权名称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价格认定,修改为国家赔偿补偿事项价格认定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3项)

1.行政职权名称由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2.行政职权名称由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3.行政职权名称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共2项)

1.行政职权名称由计量检定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修改为计量检定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方式非法转让《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2.行政职权名称由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修改为冒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附件4

保留的县政府部门或单位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县政府办公室(共计23项)

(一)行政确认(1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审核

(二)其他职权(22项)

1.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2.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工作

4.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核发、审验

5.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审验

6.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7.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8.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9.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10.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11.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

12.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1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14.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15.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16.办理行政赔偿事项

17.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18.县政府涉法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合法性审查

19.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20.开展或组织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1.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核

22.华侨回国定居证审核

二、县教育体育局(共计10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审批

(二)行政处罚(3项)

1.对教师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2.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干涉他人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3.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三)行政确认(2项)

1.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2.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其他职权(4项)

1.健身气功辅导站(点)的登记和管理、审批工作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4.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三、县商务局(共计38项)

(一)行政确认(4项)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3.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

4.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

(二)行政检查(7项)

1.成品油市场检查  

2.洗染业市场检查

3.美容美发业市场检查

4.家电服务业市场检查

5.零售商促销行为检查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检查

7.家庭服务业市场检查

(三)行政处罚(26项)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2.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

3.发卡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商业预付卡备案的处罚

4.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处罚

5.发卡企业发行记名卡设有效期或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处罚

6.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7.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处罚

8.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处罚

9.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的处罚

10.发卡企业预收资金超出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规定比例的处罚

11.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2.发卡企业未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处罚

13.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14.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处罚

15.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处罚

16.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且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1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处罚

18.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变更时未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处罚

19.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20.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21.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22.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23.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处罚

24.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25.家庭服务机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26.违犯洗染业市场行为的处罚

(四)其他职权(1项)

1.沐浴业市场检查                           

四、县财政局(共计96项)

(一)行政处罚(34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等的处罚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4.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5.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6.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7.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8.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10.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11.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

1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违规的处罚

1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违规的处罚

14.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15.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处罚

16.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

1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9.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0.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处罚

21.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2.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23.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拒绝修正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内容

的处罚

24.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2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2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28.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29.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30.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31.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32.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

33.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处罚

3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

(二)行政征收(4项)

1.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

2.单位不明确的县级非税收入征收

3.财政票据工本费征收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初中级)、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征收

(三)行政检查(13项)

1.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3.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4.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5.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6.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7.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9.会计监督检查

10.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11.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查

12.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3.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

(四)行政确认(3项)

1.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3.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五)其他职权(42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2.土地整治项目协报

3.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核

4.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

5.供应商投诉处理

6.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及检验复审

8.招标采购机构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审核

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调整批准

10.政府采购异地抽取专家备案

11.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备案

12.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3.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

14.国有资本收益复核

15.应交利润减免

16.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

1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核准

19.金融企业绩效评价

20.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

21.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备案

22.金融企业年金审核

23.金融企业财务登记

24.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25.金融企业一般准备弥补亏损或转未分配利润备案

26.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备案或者审核

2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全过程管理

28.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业务管理

29.会计管理工作

30.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31.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注销、撤销、遗失补办

3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批准

3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认定和备案

3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查结果及清产核资结果认定

3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36.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37.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8.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确定及取消

39.财政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

40.《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41.财政投资评审

42.国有出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五、县国土资源局(共计115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采矿许可

(二)行政处罚(70项)

1.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4.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7.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擅自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8.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9.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0.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11.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1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4.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15.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16.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17.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18.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9.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20.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21.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2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4.无权、越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处罚

2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2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2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28.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9.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30.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3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32.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3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34.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的处罚

3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3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3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38.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39.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40.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41.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42.探矿权人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43.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45.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46.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4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48.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49.矿山企业因开采不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50.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依规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51.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52.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53.采矿权人擅自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

54.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5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56.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58.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59.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60.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61.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6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63.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4.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65.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处罚

66.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处罚

67.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8.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的处罚

69.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70.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

(四)行政征收(8项)

1.耕地开垦费征收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3.采矿权使用费收取

4.采矿权价款征收

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

6.土地闲置费征收

7.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

8.土地出让金征收

(五)行政检查(6项)

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测绘资质巡查

3.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跟踪检查

4.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5.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监督检查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督察

(六)行政确认(2项)

1.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七)其他职权(27项)

1.测绘任务备案

2.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备案

3.国土资源数据汇交备案

4.储量核实报告备案

5.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验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7.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

8.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

9.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成果审查验收

10.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11.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

12.县(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13.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核

14.建设项目占用农地转用、征收审核(批次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15.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核发和注册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批(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审批

18.土地复垦费征收审查

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0.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21.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22.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奖励

23.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奖励

2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与利用审批

25.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26.地图审核

27.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计320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

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二)行政处罚(265项)

1.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罚

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5.公司清算期间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6.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8.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9.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10.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11.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12.公司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3.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的处罚

14.分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

15.(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16.(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17.(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处罚

18.(非公司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9.(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20.(非公司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21.(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22.(非公司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23.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4.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25.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6.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27.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处罚

28.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29.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相同或简化后未备案的处罚

30.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31.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32.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33.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处罚

34.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35.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36.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处罚

37.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38.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9.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40.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41.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42.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43.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44.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45.电影经营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4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47.出版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4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罚

4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5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罚

5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52.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5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处罚

54.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处罚

55.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处罚

5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57.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处罚

58.合伙企业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企业登记的处罚

59.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60.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6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62.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63.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64.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65.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情节严重的处罚

66.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不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的处罚

67.独资企业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68.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符的处罚

69.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70.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71.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72.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3.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74.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75.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声明作废、不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76.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醒目位置的处罚

77.承租、受让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8.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79.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80.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81.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82.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用人单位造成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处罚

83.无照经营的处罚

8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85.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86.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罚

87.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处罚

88.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89.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90.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接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处罚

9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92.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的: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93.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9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95.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96.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97.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98.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印制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及未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的处罚

99.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100.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规定使用的处罚

10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102.对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处罚

103.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处罚

104.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与许可的内容不符合的处罚

105.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没有明确表示的处罚

10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107.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108.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处罚

109.广告没有可识别性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110.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酒类、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111.违反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112.违反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113.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114.违反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115.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116.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烟草广告中没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处罚

117.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118.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119.广告代言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在广告中做推荐证明的处罚

120.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121.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12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123.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处罚

124.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125.违法发布食品广告的处罚

126.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127.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28.违规发布药品广告的处罚

129.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30.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31.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132.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33.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34.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处罚

135.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136.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137.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138.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139.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40.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4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42.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143.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144.拍卖企业未按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没有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少于两日的;拍卖企业没有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没有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处罚

145.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备案内容要求进行备案的,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的,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146.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处罚

147.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之间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148.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处罚

149.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150.违法出售、收购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5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52.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处罚

15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54.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155.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处罚

156.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57.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158.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处罚

159.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60.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161.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162.违反棉花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163.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处罚

16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16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166.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167.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168.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169.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170.经营者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处罚

171.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172.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173.经营者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74.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罚

175.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参加传销的处罚

17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177.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178.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179.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180.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181.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182.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18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184.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185.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处罚

186.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187.直销企业违反规定向直销员支付报酬的,直销企业未建立未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188.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保证金有关规定的处罚

189.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190.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9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19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19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194.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95.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9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9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198.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的处罚

199.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处罚

200.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201.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202.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203.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204.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处罚

205.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206.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207.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实施调查时,经营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208.违反规定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209.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210.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211.市场使用多个名称的处罚

212.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时,开办者没有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213.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处罚

214.伪造经济合同的;伪造虚假证件签订经济合同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处罚

215.工商机关责令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后,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处罚

216.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处罚

217.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的处罚

218.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设置明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未采取措施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在乡村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之内摆设流动摊点的处罚

219.金融、邮电、铁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者违反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220.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221.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处罚

222.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223.违法从事盐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224.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225.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建筑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226.建设单位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处罚

227.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228.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229.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230.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231.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232.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23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23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235.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236.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37.对违反金银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238.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发行变相彩票的,违反批准的规模和办法发行彩票的处罚

239.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24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241.违反音像制品管理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242.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243.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24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245.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24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247.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处罚

248.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49.未如实或者未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50.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251.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的,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252.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253.因个体演员违反规定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对演出举办单位的处罚

254.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255.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

256.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257.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情节严重的处罚

258.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259.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260.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情节严重的处罚

261.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购销台账的处罚

262.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改正的处罚

263.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且未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264.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265.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9项)

1.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2.产品质量监管中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3.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4.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5.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查封或者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7.查封或者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8.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时,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9.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0.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1.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12.封存、扣留、冻结被检查者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意图或迹象的财物

13.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1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5.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16.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17.查封、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18.收缴、销毁商标标识

19.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四)行政确认(6项)

1.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确认

2.股权出质登记确认

3.对企业名称适宜性的确认

4.知名商品和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5.商业秘密的认定

6.违法所得认定

(五)其他职权(28项)

1.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

3.对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4.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赔偿数额的调解

5.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调解

6.关于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

7.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8.消费者申诉案件的调解

9.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损害赔偿的调解

10.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备案

11.合伙企业解散时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12.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备案

14.公司解散的、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

15.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16.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需备案

17.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1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19.个体工商户备案

20.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21.特殊标志使用合同查存

22.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备案

23.经营者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24.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

25.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26.抽查个体工商户年报

27.行政复议

28.听证

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计140项)

    (一)行政许可(10项)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

    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关系和用途审批

    3.县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5.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

    6.因工程建设需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许可

    7.出版物经营许可

    8.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9.文化经营活动许可

10.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变更、演出许可

(二)行政处罚125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3.(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5.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6.(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7.(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8.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9.(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10.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11.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12.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13.(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

14.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15.(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16.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17.(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四)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18.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19.(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20.(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21.(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22.(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23.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24.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

25.(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6.(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7.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28.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29.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30.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未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的;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的处罚

31.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美术品

32.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33.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未按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港澳台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34.违反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35.违反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36.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3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38.违反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39.营业性演出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

40.(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

41.(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二)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42.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3.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

44.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5.违反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46.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

47.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48.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49.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50.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51.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52.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53.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54.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55.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56.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57.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58.(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5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60.出版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61.(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62.(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63.(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64.(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资料的;(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65.(一)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二)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三)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66.(一)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四)未履行管理职责的;(五)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67.(一)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68.(一)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二)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编发虚假报道 ;(三)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四)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69.(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三)未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四)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五)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七)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八)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九)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70.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71.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72.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73.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74.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75.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76.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77.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78.刻画、涂污、损坏文物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79.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80.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81.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82.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罚

83.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84.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85.国内新闻单位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86.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87.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88.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89.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90.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91.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92.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未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

93.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94.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95.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96.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97.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违反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反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98.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99.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100.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传播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10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10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的处罚

10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的处罚

104.播出电视剧时,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的处罚

105.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未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许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罚

106.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的处罚

107.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108.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109.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110.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违反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111.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112.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113.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114.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115.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16.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117.艺术品经营单位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118.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少于5年;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未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处罚

119.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本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120.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的及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

121.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122.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123.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124.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25.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

(四)行政确认2项)

1.文物

2.大、中型基本建工程范内有无埋藏文物的确

(五)其它职权2项)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制地内建工程设计方案

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计131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行政处罚(41项)

1.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收取的处罚

2.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介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4.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6.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7.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8.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9.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10.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或者延迟缴纳的处罚

11.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1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13.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14.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15.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证件的处罚

16.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17.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处罚

1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19.违反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20.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2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22.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23.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处罚

24.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25.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处罚

2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和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27.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处罚

28.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29.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30.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31.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的处罚

3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33.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34.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35.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36.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37.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38.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39.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告

4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41.未按时足额缴费加收滞纳金

(三)行政强制(1项)

1.强制征收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单位财产

(四)行政征收(8项)

1.报名、考务费征收

2.培训费征收

3.考核、评审费征收

4.失业保险费征收

5.养老保险费征收

6.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保险登记和缴费核定

7.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含资格审查费)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征收

(五)行政给付(9项)

1.失业保险金的给付

2.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4.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5.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给付

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给付

7.工伤保险待遇

8.公务员辞退费给付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给付

(六)行政检查(1项)

1.监督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七)行政确认(17项)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认定

2.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认定

4.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认定

6.失业人员登记、确认、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7.档案材料证明

8.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人员的福利政策

9.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审批工资等规定并组织实施

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确定

1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离)休费审批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死亡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14.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的认定

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

1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八)其他职权(51项)

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考核考试、培训、聘任及日常工作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落实部队转业军官安置政策和任务,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和政策落实

3.按规定承办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事宜

4.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的审批

5.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的处理

6.县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

7.办理公务员奖惩的有关事宜

8.公务员辞职、辞退审核

9.县直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副股级非领导职数的设置、管理

10.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11.新录用公务员任职

12.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

13.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

14.拟定有关就业政策,并统筹实施

15.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16.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17.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大众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

18.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9.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20.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21.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22.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

23.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24.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材料呈报

25.编制、审核、呈报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26.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

27.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办理

2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30.向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

3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32.流动人员职称评定、年度考核

33.日常审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3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上报

3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职务聘任、职称证书办理材料呈报

36.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聘任

37.县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38.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39.协调处理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40.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41.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及有关信息工作

42.参与跨区域劳务协作

43.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

44.统筹指导全县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

4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裁决、劳动合同的效力确定

46.延长高级专家离、 退休年龄审核、上报

47.提高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退休费比例审核、上报

4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审批

49.技师、高级技师材料呈报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50.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与组织考务工作

5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九、县农业畜牧局(共计238项

(一)行政许可(8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3.兽药经营许可

4.动物诊疗许可

5.生鲜乳收购许可

6.生鲜乳准运证明许可

7.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8.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二)行政处罚(184项)

1.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3.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4.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6.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7.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8.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9.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0.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1.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2.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13.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服的处罚

1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15.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6.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7.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18.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1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2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21.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22.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3.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24.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政处罚

25.对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包括3个子项:1.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政处罚;2.对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政处罚;3.转让、租借种畜禽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6.对使用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27.对违法销售种畜禽的行政处罚(包括四个子项:1.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2.对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3.对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4.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28.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29.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行政处罚

30.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31.对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32.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33.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畜禽的行政处罚

34.对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的行政处罚

35.对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禁用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行政处罚

36.对有关科研、教学及动物诊疗机构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行政处罚

37.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行政处罚

38.对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行政处罚

39.对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40.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行政处罚

41.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42.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或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43.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44.对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违法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45.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46.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47.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行政处罚

48.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49.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50.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行政处罚

51.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52.对法定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行政处罚

53.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54.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55.对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56.对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政处罚

57.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58.动物诊疗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政处罚

59.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60.对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1.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2.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法定动物诊疗条件的行政处罚

63.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64.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行政处罚

65.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66.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67.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政处罚

68.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以及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行政处罚

69.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70.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71.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行政处罚

72.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政处罚

73.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74.对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75.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76.对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政处罚

77.对执业兽医师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行政罚

78.对执业兽医师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79.对执业兽医师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80.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的行政处罚

81.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82.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83.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84.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行政处罚

85.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86.对转让、伪造、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87.对使用转让、伪造、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88.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89.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90.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时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91.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92.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93.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94.对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95.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

96.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证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97.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的行政处罚

98.对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

99.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政处罚

100.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10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10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03.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104.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05.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106.对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107.对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08.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政处罚

109.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按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110.对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1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规定主动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12.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13.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14.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15.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116.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的行政处罚

117.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18.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119.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

120.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

121.对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政处罚

122.对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政处罚

123.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124.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125.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26.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27.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28.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

129.对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政处罚

130.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政处罚

131.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132.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33.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34.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135.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136.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137.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138.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139.对违规使用兽药的行政处罚(包括4个子项: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2.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3.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4.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140.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政处罚

141.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142.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143.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144.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145.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

146.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147.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148.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149.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行政处罚

150.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151.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行政处罚

152.对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行政处罚

153.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的行政处罚

154.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155.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156.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157.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行政处罚

158.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行政处罚

159.对收购条例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政处罚

160.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161.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162.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的行政处罚

163.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行政处罚

16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行政处罚

165.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16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167.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168.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169.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70.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向爆仓机构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行政处罚

171.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72.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及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173.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74.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的处罚;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175.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76.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77.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业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78.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79.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180.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罚

181.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82.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183.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盗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84.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4项)

1.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育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的文件

2.禁止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3.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4.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5.不按规定处理病害畜禽及废弃物的代履行

6.留验动物、动物产品

7.对不按规定免疫接种的代作处

8.隔离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9.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10.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

11.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

12.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13.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4.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15.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16.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7.扣押涉嫌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18.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备

19.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

20.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21.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2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3.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2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四)行政检查(11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2.种子监督检查

3.动物卫生监督设站检查

4.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5.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6.兽药的监督管理检查

7.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

9.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10.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11.农药、经营、使用场所现场检查

(五)行政确认(1项)

1.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备案

(六)其他职权(10项)

1.产地检疫

2.派驻官方兽医

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备案

5.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6.举报奖励

7.乡村兽医登记

8.兽医执业注册

9.养殖场备案

10.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计121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4.放射诊疗许可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行政处罚(103项)

1.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3.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4.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5.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罚

6.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7.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8.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9.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0.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11.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12.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1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4.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15.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

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

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16.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17.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18.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19.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0.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2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23.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24.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25.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26.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27.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

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

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2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2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3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3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32.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33.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34.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35.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36.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37.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38.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39.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40.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4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4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4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44.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

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

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45.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46.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47.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48.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49.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50.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1.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52.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53.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54.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55.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56.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57.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58.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59.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60.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61.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6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63.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64.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65.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6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67.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68.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69.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7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7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72.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74.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7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76.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77.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78.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79.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80.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81.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8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8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8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85.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86.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8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88.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采购、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89.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90.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91.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92.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93.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94.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95.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96.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处罚

97.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9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99.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00.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101.违规购置具有胎儿性别鉴定设备的处罚

10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03.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项)

1.责令擅自购置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停止使用、封存设备

2.封存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相关设备

(四)行政征收(1项)

1.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行政检查(2项)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指导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样本管理情况、实验室资格、从业人员资质及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六)其他职权(8项)

1.医师执业注册

2.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3.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

6.中医、中西结合医疗机构医师考核

7.计划生育行政处理

8.三孩生育证办理

十一、县林业局(共计100项)

(一)行政许可(7项)

1.林木采伐许可

2.森林植物检疫证审批

3.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4.木材运输证审批

5.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审批

6.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7.城市树木砍伐、修剪审批

    (二)行政处罚(80项)

1.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2.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4.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5.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6.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7.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8.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9.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

10.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11.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1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3.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14.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15.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6.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17.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18.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9.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20.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

21.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罚

22.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3.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2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识的处罚

25.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26.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

27.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盗窃处理的处罚

28.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29.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30.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3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3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33.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34.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35.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36.在自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等,禁止排放污水废气、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37.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8.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39.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的处罚

40.饭店等餐饮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41.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3.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4.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46.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4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的处罚

48.破坏、损毁野生植物及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处罚

49.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50.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1.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2.生产经营假冒、劣种子的处罚

53.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54.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55.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56.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57.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58.未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林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要种,收购林要种子的处罚。

59.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60.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61.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62.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63.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64.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65.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66.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67.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68.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处罚

69.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70.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71.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和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72.有关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73.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处罚

74.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罚

75.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无绿化工程的处罚

76.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77.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78.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处罚

79.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处罚

80.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2项)

1.收缴采伐许可证

2.盗伐、滥伐、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任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

3.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准

4.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5.继续盘问检查过但仍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嫌疑人

6.强制传唤、询问嫌疑人

7.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8.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

9.封存、没收、销毁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10.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11.义务植树

12.森林防火责令补种

(六)行政检查(1项)

1.森林防火检查

十二、县水利局(共计153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2.取水许可审批

3.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4.市管水库、淮河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河道采砂审批

(二)行政处罚(94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处罚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6.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7.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9.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0.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1.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4.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6.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7.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8.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19.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20.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1.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2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6.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7.取水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28.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9.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30.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31.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32.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33.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或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34.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35.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6.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7.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3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3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40.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41.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42.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43.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44.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45.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46.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47.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48.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49.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50.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51.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

52.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5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54.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55.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56.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57. 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58.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59.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未将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60.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罚

61. 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62.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63. 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64.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65.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66.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67.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68.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69.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70.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71.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72.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7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74.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75.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76.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77.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78.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79.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80.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81.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82.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83.水利工程招投标中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84.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85.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86.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8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88.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89.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90.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91.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92. 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93. 维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安全的处罚

94. 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擅自占用堤防、行洪滩地堆放料物、砂石的,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在行洪滩地内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盗窃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的,损毁堤防、护岸、闸坝及建筑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7项)

1.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4.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5.拆除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

6.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8.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9.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10.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11.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限期恢复原状

13.强行清除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14.紧急处置紧急防汛期对壅水、阻水严重的工程设施

15.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16.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17.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四)行政征收(3项)

1.水资源费征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3.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五)行政检查(19项)

1.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2.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3.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4.河道采砂检查

5.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6.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7.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8.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10.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11.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

12.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13.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

18.区域内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19.抗旱检查

(六)行政确认(3项)

1.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七)其他职权(13项)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

4.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6.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

8.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9.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的审核

10.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1.对在抗旱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13.开工报告备案

十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共计52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处罚(30项)

1.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4.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5.经营者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

6.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7.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8.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9.当事人拒绝、拖延,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10.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11.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12.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13.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5.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16.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且据不改正的的处罚

17.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8.对节能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的处罚

19.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20.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

21.对逾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2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验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24.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25.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26.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27.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28.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29.粮油仓储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30.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四)行政检查(3项)

1.价格监督检查

2.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3.对重大项目招标进行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5项)

1.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

2.涉嫌违纪案件价格认定

3.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4.国家赔偿补偿事项价格认定

5.行政复议、诉讼及行政处罚案件价格认定

(六)其他职权(9项)

1.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批)

2.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审核及协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标准的拟定

3.农产品成本调查

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审定

5.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

7.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审批

8.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9.价格行政调解

十四、县环保局(共计64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2.排污许可

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二)行政处罚(47项)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3.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处罚

4.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

5.违反自动监控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6.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7.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8.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9.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10.违反规定设立排污口的处罚

11.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2.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等的处罚

13.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15.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16.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17.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18.违反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的处罚

19.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20.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21.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22.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3.违反电子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4.违反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26.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7.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28.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的处罚

29.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30.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31.环境监测数据无效的处罚

32.违反新化学物质登记规定的处罚

33.排污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34.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处罚

35.防治设施异常未报告、通报的处罚

36.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37.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仪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的处罚

38.违法处置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罚

39.违反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40.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41.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示踪、编码、退役处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42.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43.涉及放射性、核贮存处置的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

44.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档案记录、报告、监测、人员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45.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6.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47.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三)行政征收(1项)

1.排污费征收

(四)行政强制(3项)

1.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责令停止作业、控制事故现场

2.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法》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强制恢复原状

3.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五)行政检查(6项)

1.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受托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检查

2.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3.对排污单位的现场检查

4.总量减排核查

5.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

6.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

(六)行政确认(1项)

1.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七)其他职权(2项)

1.对一般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处理

十五、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共计17项)

(一)行政处罚(5项)

    1.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扰设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3.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处罚

4.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5.对违法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3项)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行政确认(1项)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其他职权(8项)

1.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

2.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3.技术合同纠纷协商调解(行政调解)

4.县级科技计划管理

5.县级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行政奖励)

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行政调解)

7.专利资助资金发放

8.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十六、县统计局(共计8项)

(一)行政处罚(6项)

1.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3.未在规定期限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4.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行为的处罚

5.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6.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1项)

1.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职权(1项)

1.对统计工作有重要贡献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十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计157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141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8.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处罚

1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5.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的处罚

17.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19.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20.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2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2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23.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24.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25.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2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27.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28.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29.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0.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31.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3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3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3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3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3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40.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4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42.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43.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4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45.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6.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47.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处罚

48.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49.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50.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5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5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5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5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55.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56.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57.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58.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5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6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处罚

6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6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63.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6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66.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67.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68.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69.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70.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7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72.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7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7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7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7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77.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7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7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8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8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8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8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8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87.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88.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89.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90.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91.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不改正的处罚

92.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9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9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95.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96.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9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9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9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100.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101.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10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0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0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105.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106.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10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10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109.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110.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处罚

11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113.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11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1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116.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17.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118.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处罚

119.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120.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121.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的处罚

12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23.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24.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规定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125.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126.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27.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128.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129.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30.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131.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132.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3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134.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13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13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3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3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39.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40.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41.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4项)

1.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四)行政检查(3项)

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职权(7项)

1.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

2.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4.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的备案

5.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6.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7.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八、县司法局(共计9项)

(一)行政处罚(4项)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县级管辖违法行为的处罚

2.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3.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

4.法律援助人员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3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检查监督

3.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行政确认(1项)

1.对行为相对人符合公证条件提请事项的公证

(四)其他职权(1项)

1.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奖励

十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计295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食品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269项)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2.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4.明知从事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5.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6.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7.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处罚

8.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9.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处罚

10.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1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1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13.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14.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15.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的处罚

16.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自作出被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17.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报告的处罚

18.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19.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或者使用的处罚

20.对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6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2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22.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4.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6.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27.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8.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29.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3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31.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2.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3.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34.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35.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36.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37.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39.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40.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41.未依法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未如实记录、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和食品批发信息的;未在食品外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编号的处罚

42.食品摊贩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43.食品摊贩未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经营证明,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处罚

44.违反《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夜市、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45.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46.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47.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48.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49.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50.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51.对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52.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5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54.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处罚

55.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56.对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57.对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58.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59.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60.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61.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62.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63.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64.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65.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66.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67.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8.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69.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70.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7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72.对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73.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74.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75.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76.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处罚

77.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78.对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79.对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80.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8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处罚

82.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处罚

8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处罚

8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85.对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86.对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87.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88.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89.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90.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91.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92.对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拒绝卫生监督者的处罚

93.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94.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95.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96.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97.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98.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对农产品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立即要求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99.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00.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10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102.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10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104.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05.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106.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10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08.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09.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110.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11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12.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1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14.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115.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116.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117.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118.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119.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120.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121.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122.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123.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或者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12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25.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126.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127.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处罚

128.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129.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130.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131.对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132.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等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133.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做记录,未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134.对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等4种属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135.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36.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13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建立档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证件、资料和销售凭证的处罚

138.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139.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140.药品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未补办变更登记手续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41.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14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14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或票据等条件的处罚

144.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购进、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145.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46.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147.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48.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149.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150.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151.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15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15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154.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155.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156.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57.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158.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15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160.对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61.违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62.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63.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164.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65.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166.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67.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68.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169.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170.对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未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的;未取得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药证采猎的处罚

171.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172.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处罚

173.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174.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17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176.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77.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178.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179.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180.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181.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182.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183.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84.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185.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186.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187.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88.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89.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190.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191.对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192.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193.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194.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195.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的处罚

196.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97.对未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198.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199.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00.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201.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202.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0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204.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05.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206.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20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法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208.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09.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210.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211.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2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213.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14.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215.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16.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217.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218.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19.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220.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221.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222.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223.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224.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225.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226.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的处罚

227.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228.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229.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230.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231.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232.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23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23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235.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236.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237.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238.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239.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240.对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241.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42.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243.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的处罚

244.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245.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246.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247.对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248.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249.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250.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251.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252.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253.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254.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55.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56.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257.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258.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59.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60.对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处罚

261.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公布信息、通知停售、召回产品及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义务的处罚

262.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263.对生产经营者存在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26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26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26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26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6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26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0项)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4.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5.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6.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7.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8.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9.查封、扣押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及违法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0.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四)行政检查(7项)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5.对乳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6.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7.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其他职权(8项)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2.食品质量监督抽检

3.不合格食品的强制召回

4.医疗器械抽样

5.药品抽样

6.化妆品抽样

7.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8.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控制、管理

二十、县审计局(共计22项)

(一)行政处罚(9项)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违反规定设立、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继续征收已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罚

4.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5.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各类政府贷款,非法获益和使用、骗取各类政府贷款行为的处罚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7.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9.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2项)

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2.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三)行政检查(11项)

1.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3.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5.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6.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7.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8.专项审计调查

9.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10.《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11.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二十一、县交通运输局(共计187项)

    (一)行政许可(7项)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竣工审批

2.公路超限运输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行使公路许可

3.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4.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审批

5.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6.涉路施工许可

7.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二)行政处罚(141项)

    1.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2.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3.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5.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7.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9.危及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安全的处罚

10.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载超限的处罚

11.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2.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3.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4.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15.对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16.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7.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18.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19.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国籍证书的处罚

20.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1.浮桥调度企业未在浮桥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浮桥以及浮桥用电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2.对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船舶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23.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24.未按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25.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26.对船舶、浮动设施违反规定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

27.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28.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29.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0.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向水体排放船舶废物、垃圾和有毒物等的处罚

31.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32.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处罚

33.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34.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35.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创元擅自作业的处罚

3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37.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

38.在船舶登记中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处罚

39.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40.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41.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42.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43.船员、船长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44.未配备拖带船舶和设置视频监控、计量装置的;未建立安全管理;未建立应急机制或者未及时报告浮桥安全事故的处罚

45.对营运客车、超过浮桥限定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浮桥不予制止,或者不落实车辆单车单向通过要求的处罚

46.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47.船舶在内河通航区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48.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证书的处罚

49.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50.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51.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52.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53.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54.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罚

55.项目法人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56.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57.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58.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罚

59.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60.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61.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62.对检测机构有违反规定的处罚

63.检测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的处罚

64.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6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6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6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68.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69.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70.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71.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72.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3.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7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75.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的处罚

76.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77.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处罚

78.对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的处罚

79.对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罚

80.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81.对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82.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83.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84.对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处罚

85.对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86.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87.对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处罚

88.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89.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的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罚款

90.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91.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92.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93.对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94.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95.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96.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97.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98.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99.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100.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101.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02.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103.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104.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105.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06.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107.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08.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109.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110.对于接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的处罚

11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11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113.对于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的处罚

114.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115.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116.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117.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18.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119.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120.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121.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22.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12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24.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125.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126.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27.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128.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129.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130.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131.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13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13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3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35.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136.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137.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138.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39.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140.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141.违反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7项)

1.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

    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3.强制拆除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4.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5.强制拖离或扣留逃避超限检测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6.扣留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车辆、工具

7.强制清除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障碍物

8.船舶不按规定停泊的强制拖离

9.责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示或者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0.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11.责令违反规定的船舶、浮动设施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2.为保证通航安全,责令船舶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13.责令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正,可以暂扣责任船员适认证书或者其他适认证书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认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强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4.责令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5.强制扣押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16.暂扣违反《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且不能现场处理的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

17.对超载车辆强制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四)行政检查(8项)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2.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3.涉及交通工程基本建设安全监督的检查

4.公路水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                              

5.涉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监督检查

6.定期对客、货运车辆进行审验

7.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8.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年度复核)

(五)行政确认(3项)

    1.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2.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办理注销手续审批

(六)其他职权11项

1.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备案

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3.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4.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

5.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备案

6.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8.责令补办有关船舶登记手续

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变更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11.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审批

二十二、县盐业管理局(共计13项)

(一)行政处罚(11项)

1.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2.盐产品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3.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4.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

5.销售禁止作为食盐的盐产品的处罚

6.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及盐业批发机构违反规定从事盐产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7.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8.不按国家规定生产食盐的处罚

9.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10.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11.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1项)

1.查封或扣押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以及与盐业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行政检查(1项)

1.对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盐产品的检查

二十三、县公安局(共计483项)

(一)行政许可(10项)

1.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签证居留审批

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特种行业许可

4.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5.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6.权限内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许可

7.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8.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审批

9.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0.机动车登记、行驶证、驾驶证审批

(二)行政处罚(381项)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的;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处罚

3.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

4.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5.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6.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7.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8.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10.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11.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12.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13.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14.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1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16.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17.违反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规定,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18.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19.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20.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21.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22.聘请或雇用未经安全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人员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的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机构未履行安全检测职责,弄虚作假的和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处罚

24.持有、提供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25.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2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27.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28.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9.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30.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31.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3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33.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34.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35.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者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36.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37.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38.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39.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40.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4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4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4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4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45.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4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4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48.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49.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50.谎报火警的处罚

51.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52.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5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54.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5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56.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57.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58.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59.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60.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6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6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63.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64.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6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66.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罚

67.在建高层建筑内违规设置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处罚

68.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69.擅自改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处罚

70.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性质的处罚

71.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处罚

72.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73.违法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74.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75.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76.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77.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78.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79.单位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80.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81.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82.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8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处罚

84.建筑物施工没有保证消防水源的处罚

85.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86.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87.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88.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处罚

89.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90.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91.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罚

92.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

93.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94.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罚 

95.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96.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97.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98.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99.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100.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101.扰乱(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102.扰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103.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处罚

104.妨碍(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105.破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106.强行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处罚

107.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108.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109.围攻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处罚

110.向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11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11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

113.扬言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罚

114.结伙斗殴的处罚

115.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

116.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

117.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

118.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119.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120.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罚

12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122.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12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及管制器具的处罚

124.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125.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处罚

126.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127.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128.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

129.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130.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处罚

131.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132.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133.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134.施工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135.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136.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137.违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138.公众活动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139.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140.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

141.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142.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14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144.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145.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146.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

147.公然侮辱他人的处罚

148.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

149.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

150.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151.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15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

153.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154.猥亵他人身体的处罚

155.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156.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罚

157.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罚

158.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159.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160.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16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162.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处罚

163.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164.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165.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166.招摇撞骗的处罚

167.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168.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169.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170.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171.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

172.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173.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174.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处罚

175.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的处罚

176.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177.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178.旅馆业工作人员不登记住客信息的处罚

179.旅馆业工作人员不制止住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180.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不报告的处罚

181.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182.典当业工作人员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183.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184.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185.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186.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187.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188.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189.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190.谎报案情的处罚

191.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192.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193.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194.违法进行爆破、挖掘等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处罚

195.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车机动船舶的处罚

196.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197.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罚

198.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199.卖淫的处罚

200.嫖娼的处罚

201.拉客招嫖的处罚

20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

20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204.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20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206.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207.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208.为从事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209.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210.参与赌博的处罚

211.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21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213.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214.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215.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21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217.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218.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219.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220.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221.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222.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223.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224.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225.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226.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227.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228.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229.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230.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231.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232.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3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234.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235.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236.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237.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238.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239.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240.娱乐场所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241.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242.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243.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244.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245.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246.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247.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248.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249.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250.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251.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252.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253.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254.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255.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256.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的处罚

257.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258.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259.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260.典当行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261.典当行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262.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263.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264.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26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266.单位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的处罚

26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26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269.保安从业单位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70.保安从业单位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处罚

271.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处罚

272.保安从业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273.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274.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275.保安从业单位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276.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277.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278.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279.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280.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281.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282.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283.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284.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285.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286.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287.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288.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289.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290.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的处罚

291.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罚

292.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293.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294.民用爆炸物品未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295.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处罚

296.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9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298.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

299.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300.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30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302.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

30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304.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305.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处罚

306.未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307.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308.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309.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

310.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处罚

311.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312.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313.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的处罚

314.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315.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的处罚

316.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的处罚

317.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处罚

318.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319.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320.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

32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322.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323.未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处罚

32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325.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326.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

327.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备案的处罚

328 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报告的处罚

329.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330.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331.非法出境、入境及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332.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333.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334.(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335.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336.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及出售护照的处罚

337.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

338.持用伪造、涂改等为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339.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340.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341.(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342.(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343.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344.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345.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346.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347.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348.(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等的处罚

349.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350.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35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352.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353.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处罚

354.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355.违规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356.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357.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358.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359.驾驶超员客运车辆的处罚

360.驾驶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罚

36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36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36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36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365.车辆未购置交强险的处罚

366.具有无证驾驶、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367.驾驶、出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368.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369.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370.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71.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372.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373.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374.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375.未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37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377.存在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378.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379.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380.发生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38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7项)

1.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的临时查封

2.对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强制执行

3.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4.拘留审查有非法出入境嫌疑的外国人

5.有非法出入境嫌疑且不适用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限制其活动范围

6.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遣送出境

7.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8.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

9.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10.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

11.制止、强行解散、驱散集会、游行、示威人员,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2.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

13.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

14.查封违法场所

15.扣押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16.强制对卖淫、嫖娼者性病检查

17.扣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

18.扣留超员、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交通事故机动车

19.扣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

20.拖移违反规定停放和因驾驶员原因无法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21.强制报废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22.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障碍

23.强制检验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

24.强制约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25.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实行交通管制

26.强制对涉嫌吸毒人员检测

27.强制隔离戒毒

(四)行政检查(4项)

1.对单位(包括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2.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3.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的检查

4.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18项)

1.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2.居民身份证登记

3.立户、分户登记

4.出生登记

5.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6.迁入登记

7.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

8.户口变更与更正登记

9.户口补登、恢复

10.户籍证明

11.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12.淫秽物品鉴定认定

13.赌博机认定

14.管制刀具认定

15.仿真枪认定

1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

17.交通事故证明

18.机动车抵押登记与解除

(六)其他职权(43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

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运输许可

3.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备案登记

4.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社区戒毒

5.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责令其社区康复

6.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7.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8.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9.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10.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备案

11.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12.不满十四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3.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4.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1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16.申请确定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17.交通肇事逃逸举报奖励

18.交通事故调解

19.机动车驾驶证变更换证、转入换证、损坏换证

20.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证

21.申请延期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2.驾驶证信息变更

23.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24.校车标牌收回

25.校车查验

26.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

27.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28.机动车信息变更备案

29.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0.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31.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3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33.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办理

34.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

35.在籍机动车申请委托外地检验

3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37.禁行线路通行证核发

38.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许可

39.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40.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41.机动车驾驶人异地备案

42.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管理

43.指定机动车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时间、路线、速度

二十四、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共计96项)

(一)行政许可(11项)

1.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2.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批

    3.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审批

4.户外广告设置、标语张贴、横幅悬挂审批

5.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审批

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7.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8.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9.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0.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11.住宅区或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审批

(二)行政处罚(83项)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2.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处罚

    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5.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6.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处罚

    7.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8.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9.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0.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1.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12.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13.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14.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15.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16.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7.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1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9.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20.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21.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2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23.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拆迁的处罚

    24.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25.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26.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7.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28.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处罚

29.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0.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31.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3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3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3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7.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38.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39.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处罚

    4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处罚

    41.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42.单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43.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44.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45.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46.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47.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48.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49.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50.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5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5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53.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54.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55.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5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57.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58.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59.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60.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61.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6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63.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64.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65.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6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67.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处罚

    68.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处罚

    69.未经批准,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处罚

70.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处罚

    7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72.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产生烟尘污染的处罚

    73.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7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7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76.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77.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7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79.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对社会生活噪场污染的处罚

    80.对市场以外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商贩的无照经营行为处罚

    81.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82.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83.设计单位未按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三)行政征收(2项)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2.建筑、渣土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二十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共计229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3.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登记许可

(二)行政检查(12项)

1.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2.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5.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7.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0.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2.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187项)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5.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7.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9.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1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12.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15.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1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17.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19.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0.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1.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3.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2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25.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7.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28.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29.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30.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3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32.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33.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34.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5.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3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7.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38.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39.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40.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41.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42.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43.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44.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45.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6.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47.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4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49.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50.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5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52.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53.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5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55.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5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57.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5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59.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0.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61.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62.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63.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6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65.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66.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67.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68.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69.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70.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71.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72.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处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处罚

73.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74.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75.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76.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77.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78.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7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80.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81.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82.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83.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84.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85.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86.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87.冒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88.计量检定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89.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90.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91.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92.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93.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94.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95.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9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97.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98.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99.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100.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01.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02.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103.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104.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105.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06.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07.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108.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109.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110.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11.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112.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113.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14.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115.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16.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117.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18.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119.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120.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12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22.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123.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12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125.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126.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处罚

127.不按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128.不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处罚

129.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130.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131.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的处罚

132.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133.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13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135.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136.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137.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138.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39.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40.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141.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42.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14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144.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145.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146.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147.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148.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149.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150.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151.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152.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53.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154.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155.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 违反规定的处罚

156.承储国家储备蚕丝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157.收购蚕茧时伪造、变造数据、结论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丝时伪造、变造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158.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159.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160.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161.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或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162.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163.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164.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165.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166.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167.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68.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16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处罚

170.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71.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172.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73.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17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175.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76.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177.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178.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179.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180.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181.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182.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8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184.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185.纤维制品生产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186.纤维制品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187.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四)行政强制(11项)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3.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4.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5.对进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7.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8.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9.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10.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11.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五)其它职权(16项)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4.能源资源计量审查

5.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颁发

6.县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

7.地方标准制定

8.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9.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10.未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11.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12.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13.河南省质量诚信A等工业企业审查上报

14.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上报

15.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推荐

16.河南省中小学校质量教育基地申报推荐

二十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共计37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农机牌照核发及检验(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业务)

2.农机驾驶员证核发

3.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4.联合收获机跨区作业队资格审批

(二)行政处罚(12项)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2.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有关规定的处罚

3.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4.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5.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6.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及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7. 对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8.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9.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10.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1.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12.对不配备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5项)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强制

2.对违反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规定载人行为的强制

3.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强制

4.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强制

5.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四)行政检查(6项)

1.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检查

2.对在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监督

3.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5.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查  

(五)行政确认(3项)

1.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的确认

2.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3、农村机械维修点审批

(六)其他职权(7项)

1.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2.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3.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4.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复核

5.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6.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7.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的考核管理

二十七、县民政局(共计59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4. 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行政处罚(26项)

1.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处罚

2.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3.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4.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5.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6.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8.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

9.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10.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1.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12.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以后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14.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16.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20.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1.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22. 擅自编印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23. 对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24. 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25.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26.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8项)

1.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2. 封存或者收缴被责令停止活动和已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 强制对调查取得的有关非法社会团体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的登记保存

4.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5. 封存或者收缴被责令停止活动和已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6.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行为的责令整改

7.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在耕林地建造坟墓、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责令整改

8. 严禁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撕、焚烧冥币、纸钱

(四)行政检查(4项)

1. 对县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3. 城乡低保检查

4. 福利企业年度检查

(五)行政确认(2项)

1.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2.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六)其他职权(15项)

1.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处理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处理

3. 城乡医疗救助

4.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5.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6.救灾资金、物资分配管理

7.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与管理

8.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

1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等人员的伤残评定审查

11. 烈士评定审查

12. 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批

13. 城市城区建筑物(群)、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批

14. 编辑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地名的审批

15. 退役士兵安置

二十八、县人防办(共计23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防空地下室(含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2.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使用、报废与拆除审批

(二)行政处罚(17项)

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的处罚

3.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5.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6.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7.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12.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5.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6.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2项)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2.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四)行政确认(1项)

1.防空地下室质量验收认证

(五)其他职权(1项)

    1.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二十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计205项)

(一)行政许可(10项)

1.城市污水排水许可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燃气经营许可

4.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道及在街道两侧的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处罚(137项)

1.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2.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3.对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4.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6.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8.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9.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10.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11.对施工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12.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13.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5.因对工程建设、检测单位罚款处罚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处罚

16.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7.单位和个人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和勘察、设计的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的处罚

1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2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2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2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2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24.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25.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26.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27.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或不执行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29.对施工单位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30.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3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3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3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3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35.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36.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37.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3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3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40.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41.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42.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43.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44.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45.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46.应招标的工程并未招标的;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处罚

4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48.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49.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处罚

50.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51.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5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53.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5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55.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56.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要求,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57.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58.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59.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处罚

60.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61.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62.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63.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6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65.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处罚

66.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处罚

67.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事故的处罚

68.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69.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70.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71.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72.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73.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74.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75.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76.燃气器具未经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或者不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进行销售的;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无故停止供气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的;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的;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77.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78.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79.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80.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81.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82.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83.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8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86.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8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88.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89.建设单位逾期不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90.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91.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9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处罚

93.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94.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95.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96.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9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98、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99.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100.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10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10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10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104.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的处罚

105.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106.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107.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10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09.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110.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和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严重损害他人严重利益的处罚

1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13.伪造、涂改、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11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提供代办贷款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经纪人员以个人承接房地产经济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115.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116.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117.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18.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119.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120.未按照规定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销售商品房、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2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2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23.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124.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125.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126.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27.违反法律禁止出租房屋情形的处罚

128.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处罚

129.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擅自设计分支机构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130.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13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13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的处罚

133.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房的处罚

13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13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预售的商品抵押的处罚

136.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处罚

137.弄虚作假、私下交易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三)行政征收(3项)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2.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3.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征收

(四)行政检查(27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3.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4.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5.城市道路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6.城市燃气监督检查

7.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8.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9.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10.城市地下工程开发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11.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检查考核

12.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3.对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的检查管理

14.对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

15.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

16.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

17.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的监督检查

18.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19.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20.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审查监督

21.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22.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的检查

2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24.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督检查

25.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6.对城市供水水质开展监督检查

27.对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10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审批

2.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批准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5.房屋安全鉴定

6.房屋转让管理

7.房屋抵押管理

8.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核查

9.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和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

10.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六)其他职权(18项)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

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备案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

5.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初审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7.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初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10.预拌(商品)混凝土单项工程备案

11.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争议调解

12.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13.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初审

14.出具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意见书

1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16.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登记

17.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8.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