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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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17-08-24 来源:县政府 浏览量:69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过程中办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种:(一)对本级及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对本局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承办人员的监督监察;(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该项行政许可进行业务指导。省局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法制机构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具体实施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受理对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复议,依法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正确行使行政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执行,并将审批结果等有关内容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中的受理、审查、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各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受理、审查、决定情况的登记制度,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资料。 
坚持受理人员与审查人员分设,受理和审查两项工作不能由一人承担。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方可进行。
第八条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许可受理工作中,对依法应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出具含有说明理由并加盖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及承办人员签名的规范性书面凭证。
第九条  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中需要发放和使用的各种证件、证书、申请表、审批表等的制作印刷要加强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按规定需要进行局领导集体决策或需要在决策之前听取专家意见的,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违规审批或越权审批。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资质审批等行政许可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被许可人的有关资料和内容。
第十二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安监部门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具体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查阅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资料;
(三)了解查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
(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等能够证明其行政执法资格的证件。受理许可部门和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进行记录,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的,由行政许可办理部门首先提出处理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撤销行政许可的,由省安全监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串通编造虚假材料及有关证明,致使相关申请通过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不得向申请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提出购买指定的任何商品,也不得提出接受指定单位或个人的其他任何有偿服务。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以及安排的旅游、健身、营业性娱乐等活动或其他好处;不得在申请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不应由申请单位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要对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委托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情况档案记录,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要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加强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及法制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检举、控告,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监察部门、法制机构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