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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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发布:2019-10-27 来源:县编办 浏览量:2218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城市污水排水许可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公共事业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公共事业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
时办结;法定告知。
公共事业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
公开
公共事业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公共事业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建筑管理股 2 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建筑管理股 随时办理 20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
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筑管理股 随时办理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
公开
建筑管理股 5 10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建筑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燃气经营许可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公用事业股 1 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组织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公用事业股 18 20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
时办结;法定告知。
公用事业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
公开
公用事业股 1 10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公用事业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组织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质量监督站 15 15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
时办结;法定告知。
质量监督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
公开
质量监督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质量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质量监督站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预审               (一次性告知) 告知当事人需准备的材料及对报建材料进行预审。 规划管理股 即时 20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出具受理通知书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规划管理股 10个工作日
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规划管理股 7个工作日
核发 核发行政许可。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送达 当事人签收。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预审              (一次性告知) 告知当事人需准备的材料及对报建材料进行预审。 乡、镇政府 5个工作日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出具受理通知书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规划管理股 10个工作日
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规划管理股 7个工作日
核发 核发行政许可。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送达 当事人签收。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预审              (一次性告知) 告知当事人需准备的材料及对报建材料进行预审。 规划管理股 即时 20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出具受理通知书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规划管理股 10个工作日
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规划管理股 7个工作日
核发 核发行政许可。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送达 当事人签收。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收件 告知当事人需准备的材料及对报建材料进行预审。 规划管理股 即时 代政府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90元/㎡
评审 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总工室 5个工作日
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总工室 15个工作日
审议 规委会对修规方案进行审议 总工室 15个工作日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出具受理通知书。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规划管理股 17个工作日
核发 核发行政许可。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送达 当事人签收。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9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低246号)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奈,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房产所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责任 书面和网上申报材料审查,进行现场勘察。 房产所 10个工作日
决定阶段责任 对符合法定要求的楼盘作出允许商品房预售的许可决定(对于不允许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房产所 5个工作日
送达阶段责任 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安规定送达当事企业。 房产所 5个工作日
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的违反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 对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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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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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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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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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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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质量监督站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工程质量监督站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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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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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质量监督站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工程质量监督站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站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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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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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质量监督站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工程质量监督站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站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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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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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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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施工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质量监督站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工程质量监督站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站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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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质量监督站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工程质量监督站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站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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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质量监督站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工程质量监督站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站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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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质量监督站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工程质量监督站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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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因对工程建设、检测单位罚款处罚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质量监督站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工程质量监督站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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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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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7 单位和个人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和勘察、设计的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的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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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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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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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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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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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2)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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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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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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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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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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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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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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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24 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根据《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一份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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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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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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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执业1年……。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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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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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或不执行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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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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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施工单位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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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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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1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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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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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2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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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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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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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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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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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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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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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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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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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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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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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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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0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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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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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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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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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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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8)转包检测业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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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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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应招标的工程并未招标的;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处罚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其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并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府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三)违反规定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四)泄露标底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建设单位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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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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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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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8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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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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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49 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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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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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0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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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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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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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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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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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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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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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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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要求,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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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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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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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7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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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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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8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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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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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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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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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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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三)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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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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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示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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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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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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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的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无证或者超越资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20000元罚款;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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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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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6)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2倍的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年罚款;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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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19947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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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五)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六)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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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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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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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事故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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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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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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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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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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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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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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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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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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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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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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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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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5 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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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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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6 燃气器具未经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或者不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进行销售的;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无故停止供气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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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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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7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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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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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8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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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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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9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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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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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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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1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2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的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用事业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公用事业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公用事业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公用事业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用事业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用事业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用事业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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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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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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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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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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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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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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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建设单位逾期不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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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4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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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建筑管理股
审理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建筑管理股
审查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建筑管理股
告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建筑管理股
决定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建筑管理股
送达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建筑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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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行政处罚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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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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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1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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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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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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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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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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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实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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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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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一份追究自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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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反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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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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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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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8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例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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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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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例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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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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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例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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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1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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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已于20047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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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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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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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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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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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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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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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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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扔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前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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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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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和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严重损害他人严重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房地产估计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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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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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伪造、涂改、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反所得  法律依据: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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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提供代办贷款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经纪人员以个人承接房地产经济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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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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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12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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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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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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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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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4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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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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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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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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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1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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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7 未按照规定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销售商品房、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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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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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8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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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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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9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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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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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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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1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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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2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共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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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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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3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以上1万元以上 的罚款。”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处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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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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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4 违反法律禁止出租房屋情形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未受于经营管理权的;(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构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房屋所有权或有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五)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六)违章建筑及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七)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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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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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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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5 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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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6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擅自设计分支机构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计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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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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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27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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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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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8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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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29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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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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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0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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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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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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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据《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地产经济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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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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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32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预售的商品抵押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的款项用于提请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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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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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3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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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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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4 弄虚作假、私下交易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房产股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房产股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房产股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房产股 6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执行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股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筑管理股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交纳专项基金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的文件资料、减缴幅度及金额等。必要时,举行听证、论证、评估。 建筑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信息公开 建筑管理股
征收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建筑管理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专项基金企业实施催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墙改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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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排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
受理 1.受理责任:告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 自来水公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三)《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排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
审核 2..审核责任:组织人员根据计量设施数据,组织人员对缴费企业缴费金额进行核查。 自来水公司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开具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票据。 自来水公司
征收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自来水公司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企业实施催缴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既不缴纳费用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来水公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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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征收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省物价局、财政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颁发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豫价市字[1989]191号文件),附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第十一条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具体标准(2、道路占用费),由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备案,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收取。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建设工程劳保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筑管理股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110号)第三条第三款“凡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等规费必须单列,不得参与工程招标竟价,直接进入工程总造价。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办法,规范计价行为。”
(2)、《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第十一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对在本地区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本地区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交纳建设工程劳保费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的文件资料、减缴幅度及金额等。必要时,举行听证、论证、评估。 建筑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信息公开 建筑管理股
征收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建筑管理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建设工程劳保费企业实施催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建设工程劳保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建筑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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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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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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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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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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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建筑管理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建筑管理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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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3)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4)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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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城市道路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公用事业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公用事业股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公用事业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用事业股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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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燃气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公用事业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公用事业股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公用事业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用事业股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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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建筑管理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建筑管理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管理股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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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建筑管理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建筑管理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管理股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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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9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六)施工图审查质量;(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建筑管理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建筑管理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管理股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0 城市地下工程开发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公用事业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公用事业股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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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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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检查考核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 95%。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公用事业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公用事业股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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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建筑管理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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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的检查管理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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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建筑管理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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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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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建筑管理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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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建筑管理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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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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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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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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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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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审查监督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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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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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建筑管理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建筑管理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建筑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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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的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的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公用事业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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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公用事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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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房产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房产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房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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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示。”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房产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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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城市供水水质开展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6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水质检查和监督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房产股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房产股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房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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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房产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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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审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 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法律无具体规定,市规划局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审查 材料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对照、提出审查意见。 规划管理股 5个工作日
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记载于登记簿;按时办结。 规划管理股 7个工作日
送达 送达核实意见书。 规划管理股 2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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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批准 1996年6月4日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②2003年10月10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受理 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法律无具体规定,市规划局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审查、核实 材料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对照、提出审查意见。 规划管理股 5个工作日
集体研究决定 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规划管理股 7个工作日
送达 送达核实意见书。 规划管理股 2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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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受理 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规划管理股 1个工作日 法律无具体规定,市规划局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审查、核实 材料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对照、提出审查意见。 规划管理股 5个工作日
集体研究决定 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规划管理股 7个工作日
送达 送达核实意见书。 规划管理股 2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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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房屋安全鉴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房地产管理所 2 2 不收费
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房地产管理所 3 3
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地产管理所 5 5
送达阶段责任 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地产管理所 5 5
事后监督 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管理所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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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房屋转让管理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6号令)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房地产管理所 2 2 不收费
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房地产管理所 3 3
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地产管理所 5 5
送达阶段责任 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地产管理所 5 5
事后监督 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管理所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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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房屋抵押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2月15日颁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 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房地产管理所 2 2 不收费
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房地产管理所 3 3
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地产管理所 5 5
送达阶段责任 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地产管理所 5 5
事后监督 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管理所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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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核查 《河南省祝福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2016】69号)第四条第十项: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核查工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核查系统的通知》(建房信(2015)13号)中关于“不得因机构变动影响核查和数据报送”的要求,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全省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核查报送系统的通知》(豫建房管【2015】12号)精神,及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时提供的各类登记信息,严肃认真地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核查工作,确保核查数据准确性、完整性。 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房地产管理所 2 2 不收费
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房地产管理所 3 3
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地产管理所 5 5
送达阶段责任 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地产管理所 5 5
事后监督 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管理所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和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第二条: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含直辖市)、省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交易信息报送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房地产管理所 2 2 不收费
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房地产管理所 3 3
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地产管理所 5 5
送达阶段责任 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地产管理所 5 5
事后监督 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管理所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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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9 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2016】69号)第四条第八项: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是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交易活动中的真实记载和重要依据。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要把房屋测绘、房屋转让、房屋抵押、房屋预售许可、房屋现售备案、资金管理、房屋租赁备案等活动中形成的权籍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信息。 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房地产管理所 2 2 不收费
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房地产管理所 3 3
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地产管理所 5 5
送达阶段责任 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地产管理所 5 5
事后监督 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管理所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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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备案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受理地点: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初审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10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河南省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豫建科外〔2005〕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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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服务电话:0396--8022496                             投诉机构: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6-8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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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初审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3]64号)第四条:“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试验室,并严格管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管理的通知》(豫建质[2016]16号)“一、企业实验室能力确认范围:所有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均应通过企业实验室能力确认。不再受理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企业实验室申请。三、实验室能力确认流程 ()申请: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按照《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附件1的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初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实验室能力确认的申报工作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初审内容包括:能力确认申报相关材料、人员资格条件、仪器设备配备、实验室环境条件等。”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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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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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06]100号)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验证文件齐全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颁发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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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预拌(商品)混凝土单项工程备案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驻马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试块标记(标示)制度的通知》(焦建建(2013)80号)预拌(商品)混凝土单项工程备案制度(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全市取得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在与需求方签订供需合同之后,供应混凝土之前填写《驻马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备案表》,并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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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争议调解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30号)第五条:“……各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并接受省站指导和监督。”第六条:“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以工程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由工程所在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和解决。”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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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由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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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初审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豫建墙【2011】19号)第九项之规定,《认定书》由省辖市直接受理并组织认证。县墙改办无此项职责。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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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出具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意见书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省住建厅关于改革完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建【2018】28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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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5年9月26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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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登记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登记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驻政【2007】43号)第三条第3项之规定,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登记由省住建厅认定,市住建局进行备案登记,县住建局无此项职责。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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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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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初审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十三条二、三级房地产估计机构资质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14号)六、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5 15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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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00年1月30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筑管理股 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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