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盐业管理局权力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项目清单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查封或扣押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的工具。查阅、复制、扣押与盐业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 (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
告知阶段 | 若当事人在场,依法告知其理由、依据和权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若当事人不在场,邀请见证人。现场完成现场检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清单等相关文书,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 稽查队 | 不收费 | |||
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执行 | 由盐政股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接受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盐政股 | ||||||||
事后监管 | 对查封和扣押的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的工具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放置指定地点,并交给专人管理。 | 盐政股 | ||||||||
服务电话:8022405 投诉机构:盐政股 投诉电话:13783326739 | ||||||||||
受理地点:汝南县盐业管理局稽查队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项目清单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2 | 盐产品的包装物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食盐时,所用的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 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后,报省卫生、医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盐产品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销和使用。 在本省销售的工业用盐,有包装物的,其包装物必须印制明显工业盐标志,并标明不得食用。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3 | 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07月30日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36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4 | 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5 | 销售禁止作为食盐的盐产品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产品;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 (二)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 (三)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 (四)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五)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6 | 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及盐业批发机构违反规定从事盐产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反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7 |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反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8 | 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生产食盐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9 | 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10 | 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11 |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登记立案阶段 | 依法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执法检查发现等渠道发现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登记。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告知处理时限,按时回复处理结果,违法事实确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确认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 | 稽查队 | 3天 | 不收费 | ||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 完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完成时限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阶段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重大行政处罚报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完成时限5天。送达决定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盐政股 | 5天 | 7天 | ||||||
服务电话:8022405 投诉机构:盐政股 投诉电话:13783326739 | ||||||||||
受理地点:汝南县盐业管理局盐政股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项目清单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对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盐产品的检查 | 汝南县盐业管理局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
制定计划阶段 | 由稽查队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 | 稽查队 | 不收费 | |||
检查实施阶段 | 必须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实施,下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制作笔录并书面告知检查结论。 | 稽查队 | ||||||||
整改公示阶段 | 存在有违法行为的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整改,整改决定予以公示,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盐政股 | ||||||||
服务电话:8022405 投诉机构:盐政股 投诉电话:13783326739 | ||||||||||
受理地点:汝南县盐业管理局稽查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