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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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发布:2019-10-27 来源:县编办 浏览量:5436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20日

3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行政许可审查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颁发或不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按时办结。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核定的产品类别、核定储存能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20日

3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行政许可审查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颁发或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时办结。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类别、核定储存能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26119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5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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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7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

危化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

危化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

危化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

危化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

危化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

危化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

危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

危化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9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0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2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3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4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5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6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7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8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9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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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0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1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2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4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8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0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1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2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3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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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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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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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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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4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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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5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6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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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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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7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8

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9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0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1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3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5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6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7

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8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9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2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3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6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7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8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9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0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2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3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5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

行业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

行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

行业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

行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

行业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

行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6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7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8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9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0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1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4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5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7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8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9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0

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1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不改正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2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4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培训股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5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6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0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1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2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4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5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6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9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0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1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3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4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5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6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7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8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四十三条:“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9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0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1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2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3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4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规定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5

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6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7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8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9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0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1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2

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4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5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7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8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9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0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1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不收费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危化

行业

 

 

不收费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危化

行业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危化

行业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危化

行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

行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制定

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相关业

 

 

不收费

现场

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相关业

 

 

情况

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责令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

相关业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

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相关业

 

 

不收费

现场

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相关业

 

 

情况

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责令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

相关业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业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

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不收费

现场

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情况

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用人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2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1日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形式审查是否合格作出决定,颁发或不颁发备案证明;按时办结。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备案证明的,当日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对于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和第二类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形式审查是否合格作出决定,出具或不出具备案告知书;按时办结。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出具备案告知书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对于不予出具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按照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备案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企业,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的备案。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按照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备案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企业,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按照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备案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企业,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96-8085636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应急培训股

1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应急培训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应急培训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应急培训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应急培训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汝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1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36号令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96-80261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8085696

受理地点:汝南县政府一楼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